涉事医生篡改病历40余次将面临什么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川省人民医院因对孕妇向怡梅的诊疗中多次篡改病历(多达40余次)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法院已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涉事的4名医护人员目前正面临行政机关的调查,可能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一、法院认定:篡改病历导致医院承担全责
关键事实:2024年10月17日,孕37周的向怡梅因胎监异常被紧急收治,但手术被安排在4天后,胎儿取出时已窒息死亡。
篡改行为:电子病历后台显示,术后多名医护人员对病程记录、术前讨论等进行了40余次编辑修改,最晚一次在10月23日,主任医师岳某一人就修改了30余次。
法律后果:法院认为,医院多次修改病历“超过正常限度及时限”,导致无法通过鉴定明确诊疗过错,依据《民法典》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148634.59元。
二、涉事医生面临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医师法》第56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当前调查:向怡梅已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启动行政调查,要求对4名篡改病历的医护人员(包括主任医师岳某、副主任医师王某等)进行处罚。
既往处理:卫健局此前已确认医院存在“术后修改术前讨论记录”的行为,并责令整改,但尚未公布对涉事人员的具体处罚结果。
三、涉事医生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刑事追责可能:篡改病历行为若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需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现实困境:目前法院因无法进行医疗鉴定,仅推定医院过错,但未直接认定医护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卫健局的行政调查结果将是启动刑事追责的关键前提。
类似案例:近期江西“韩杰医生医疗事故罪”案引发争议,医生因漏诊被判刑,说明在医疗事故中医生个人刑事责任的边界仍在探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