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娃手记
2026-08-11 18:02来自 看点不推荐

病历被改40余次,医院因胎死宫内被判全责

  一、核心事实:从入院预警到胎儿死亡的关键时间线

  入院与预警:2024年10月17日,38岁的向怡梅孕37周产检时胎监数据始终不正常,医生安排紧急入院,《医患沟通记录》明确载明“不排除胎儿宫内窘迫可能”“存在死产可能”,并注明必要时需急诊剖宫产。

  手术延误4天:入院后手术迟迟未安排,直到10月21日上午8时,胎心监测一度未发现胎心,后测出122次/分;向怡梅反映胎动减弱,护士仅回应“120-160属正常”。10时13分超声确认胎死宫内,10:55-11:40剖宫产取出死亡女婴,脐带扭转呈麻花样并有一真结。

  死因鉴定:司法鉴定检验结果为“符合宫内窘迫死亡”。

  二、法律后果:40余次篡改病历导致法院推定全责

  病历被大量修改:术后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显示,多名医护人员对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护理记录等进行40余次编辑修改,大部分发生在手术过程中或之后,最晚一次在10月23日;其中一名主任医师一人修改30余次。

  鉴定无法进行:因病历真实性存疑,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以“无法根据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进行鉴定”为由退回委托,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无法查清。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篡改病历可直接推定过错。2026年4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四川省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148634.59元。

  三、后续追责与公共警示

  家属继续追责:向怡梅已获赔偿,但仍在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行政调查,要求追究4名篡改病历医护人员的责任,并对医院篡改、隐匿病历及销毁胎盘等证据启动处罚。

  法律底线:病历是医疗纠纷的基石,法院多次明确:篡改病历导致事实无法查清时,医院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卫健委也确认医院存在“术后修改术前讨论记录”行为,但医院曾拒绝提供监控。

  对公众的提醒:孕妇如遇胎监异常,应及时主张急诊手术;一旦有异议,第一时间要求封存病历(包括电子病历后台日志),保留所有检查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