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篡改病历40余次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四川一医院在孕妇紧急入院后拖延手术致胎儿死亡,事后40余次篡改病历,被法院推定存在诊疗过错并判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法院认定: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推定医院担全责
过错推定原则: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四川省人民医院在术后对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查房记录及护理记录进行了40余次编辑修改,其中主任医师岳某一人修改达30余次,最晚一次发生在术后两天的10月23日
举证责任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篡改病历资料,导致诊疗过错无法鉴定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本案中,四川科博司法鉴定所等两家鉴定机构均因“无法根据修改前的电子病历资料进行鉴定”而退回委托
判决结果:法院据此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胎儿宫内窘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四川省人民医院赔偿患者148,634.59元
二、行政层面:患者申请追责医护,卫健局此前已确认篡改行为
行政调查申请:患者向怡梅在获赔后,继续向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启动行政调查,要求对医院篡改、隐匿病历及销毁胎盘、脐带血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4名涉事医护人员的责任
前期确认:青羊区卫健局在2024年12月27日的回复中已确认,该院涉嫌“术后修改术前讨论记录的行为”,针对医院拒绝提供监控视频核查护理记录伪造问题的情况,已责令医院整改
三、法律后果:民事赔偿已成定局,行政与刑事追责待定
民事责任已落实:医院已向患者支付法院判决的148,634.59元赔偿款,电子病历后台数据是法院认定篡改事实的关键证据
行政责任待推进:篡改病历行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规,卫健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罚款乃至吊销科室执照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可能性: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若篡改病历是为了掩盖严重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后果,涉事医护人员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不过,本案目前尚未进入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