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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篡改病历40余次为何还能被法院认定全责?
四川省人民医院因对孕妇向怡梅的病历进行40余次编辑修改,被法院认定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从而推定医院存在全部过错,判决其承担全责赔偿148634.59元。
一、案件事实:胎监异常入院却被拖延手术
事件起因:2024年10月17日,孕37周的向怡梅因胎监数据异常被四川省人民医院安排紧急入院,准备剖宫产,但手术被安排在四天后(10月21日)进行。
关键延误:21日上午8时许护士发现胎心异常,向怡梅本人也反映胎动微弱,但直至10时13分超声检查未见胎心后才紧急手术,最终胎儿取出时已窒息死亡。
死亡鉴定: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检验结果“符合宫内窘迫死亡”。
二、法律推责: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
病历篡改事实:法院审理确认,10月21日手术后,该院多名医护人员对病程记录、术前讨论、护理记录等进行40余次编辑修改,主任医师岳某一人修改30余次,最晚一次在10月23日。
鉴定无法进行:因修改后病历原始状态被破坏,法院委托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退回鉴定申请,无法明确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根据相关法律,医院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的,应推定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判决与后续追责
法院判决:2026年4月9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决四川省医院赔偿向怡梅148634.59元,并已支付。
行政追责:向怡梅已向卫健局申请启动行政调查,要求对医院篡改、隐匿病历,销毁胎盘、脐带等证据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4名篡改病历医护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