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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3:16来自 其他

游客在公园私自捕鱼违反哪些规定?

  近日,山西太原龙潭公园数名男子公然在园内捞起一条大鱼后迅速离开,公园已报警处理,这一事件再次引发公众对公园私自捕鱼行为的关注与讨论,核心在于该行为已明确违反多项管理规定与法律法规。

  一、事件核心:公然捞鱼被公园报警

  事发经过:近日,山西太原龙潭公园内,数名男子在湖边私自捕捞,捞上一条大鱼后随即抱着鱼离开现场,被在场游客目击并拍下画面。

  公园回应:龙潭公园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公园内允许游客喂养和近距离观赏鱼类,但坚决禁止钓鱼、捞鱼等行为。公园已就此事向警方报案。

  后续举措:为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公园已安排保安加强巡逻。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网友普遍认为此举有损公德,破坏了公共景观资源。

  二、公园私自捕鱼违反哪些规定

  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绝大多数城市公园都明确将私自捕鱼、捞鱼列为禁止行为。例如,扬州、南宁等地公园明令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垂钓、捕捞,违者可能被处以警告及罚款。太原龙潭公园也明确表示,园内鱼群属于景观资源,只供观赏,禁止捕捞。

  违反城市管理条例:公园内的鱼类属于公共财产,私自捕捞行为涉嫌破坏公共财物或扰乱公共秩序,公园管理方有权报警处理,或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触及国家渔业法规:若公园水体与天然水域连通,或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则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该法,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或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将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后果与相似案例警示

  行政处罚的红线:即便是非禁渔期的普通公园,私自捕捞也属于违规行为。多地公园对劝阻无效的捞鱼者进行警告或罚款。

  刑事追责的边界:当捕捞行为发生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渔具(如锚钩、绝户网、可视锚鱼设备等),即便渔获量不大,也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此前有案例显示,有钓客使用禁用渔具钓7条鱼获利50元,最终被判处拘役;亦有5人在太湖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捕捞近2000公斤水产品,被判处2至5个月拘役。

  生态赔偿责任:非法捕捞不仅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多个案例中,当事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如4.2万余元)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