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教师正当履职中的权益保障机制?
内蒙古教师陈永春因拉架致人轻伤后遭降岗降薪,即便检方不起诉、公安开无犯罪记录,教育局仍依规处分,这一事件暴露出教师正当履职时行为定性模糊、处分程序粗放、救济通道不畅三大核心短板。
一、行为定性:需厘清“履职行为”与“个人过错”的边界
事件核心矛盾:陈永春在酒吧劝阻冲突时遭追打后反击致人轻伤,检方因情节轻微、赔偿谅解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教育局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降岗降薪,理由是“不起诉不等于无过错”。
现行制度缺陷:教师工作中遇到的冲突(如拉架、制止学生打架)是否属于“正当履职”,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陈永春自认见义勇为,但官方见义勇为认定程序未启动。
完善方向:应制定《教师正当履职保护细则》,明确教师在校园内外履行教育管理、维护秩序职责时的行为豁免范围,将正当防卫、紧急救助等情形与一般违纪行为区分开来。
二、处分程序:应建立独立调查与听证前置机制
程序争议焦点:教育局仅凭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文书就直接作出处分,未重新核查案发细节,也未认定正当防卫情节。陈永春称“教育局没有全面调查即作出处分,事实依据不足,程序不合理”。
现行规定漏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要求处分前应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对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可要求听证。但实践中,听证权利常被虚化。
完善方向:对涉及教师履职过程中的伤害事件,应要求教育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成立独立调查组,对行为性质(是否正当防卫、是否履职)进行专业认定;处分决定前必须举行听证,全面听取教师、当事人、证人意见。
三、救济渠道:需打通司法与行政的“双重门”
救济困境:陈永春先后向旗、市人社部门申诉均被驳回,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分,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这意味着教师既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司法审查,也难在行政申诉中获得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缺失:事业单位人员处分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各地做法不一。法院以“处分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为由不予立案,导致教师维权无门。
完善方向:应修订《教师法》及配套法规,明确教师对因履职所受处分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建立教育系统内部的独立仲裁委员会,引入法律、教育、司法等多方专家参与,确保救济途径中立、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