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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回应拉架教师被降岗处分:相对不起诉也可作为处分依据?
内蒙古赤峰巴林左旗教师陈永春因劝架卷入冲突致人轻伤,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又被教育局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截至2026年8月11日,暂无撤销处分的官方新通报。巴林左旗教育局回应称,处分依据充分,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文书可作为处分依据。
事件经过
涉事教师为巴林左旗乡村小学教师陈永春,在拉架劝架过程中卷入冲突,造成他人轻伤。事后教师赔偿7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认定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予以不起诉;公安部门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025年1月7日,巴林左旗教育局给予陈永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专业技术七级降为八级,薪级工资25级降为23级。教师申诉后,教育局复核修改适用法条,维持降岗处分。
陈永春不认可该处分,主张自己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认为教育局没有全面调查,处分依据不足。先后向旗、市人社部门申诉,要求撤销处分未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当事人表示后续拟向检察机关继续申诉。
巴林左旗教育局对外回应要点
- 处分依据: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及检察院不起诉法律文书作出,认为处分依据充分。事业单位纪律处分不以法院有罪判决为唯一前提,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文书可作为处分依据。
- 调查界定权限:教育局称,案件全部情节司法机关办案阶段已经予以考量;教育局没有职责、权限去重新核实、界定打架全过程。
- 关于见义勇为主张:教师自称见义勇为,但教育局未收到官方出具的见义勇为认定材料,仅凭感谢信不能认定见义勇为。
- 法条适用:复核后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舆论争议焦点
- 当事人视角:已经赔偿谅解、检方不起诉、公安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初衷是劝架拉架,不应再遭受岗位降级的政务处分。
- 规则视角:相对不起诉≠完全无违法犯罪事实,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与刑事追责属于两套体系,不起诉依然可以给予政务处分。
- 争议点:劝架行为的边界,劝架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该如何区分正当劝阻与过度冲突,见义勇为该由哪个部门予以认定。
信息来源:红星新闻、中华网等公开新闻报道,截至2026年8月11日,暂无撤销处分的官方新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