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调休陪护患癌亲属被拒,法院如何认定?
一、核心事实:员工申请陪护被拒,公司拿出“阴阳制度”赖账
案件背景:2017年入职武汉某技术公司的李某,工作近7年间通过休息日加班攒下206小时调休。2024年其直系亲属确诊癌症需陪护,李某申请用调休换假被公司拒绝,迫于无奈于同年7月辞职照看家人。
年假被“拖”废:李某2023年10月通过系统申请3天年假,因公司审批流程拖延,次日申请被系统自动清零,离职时公司未作补偿。
离职补偿争议:辞职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206小时加班费和3天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却拿出一份“同名同编号”但关键条款多出一句“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的《管理制度》,企图按1800元月薪基数计算,远低于其实际月薪5000余元。
二、法院认定:公司篡改制度,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采信规则:法庭上,李某提交了离职前从公司内网下载制度的全程录屏,证明原始版本并未规定“按基本工资核算”。公司虽当庭演示登录内网下载含有该表述的版本,但法院指出,公司作为内网管理者具备随时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却未能提供系统日志等客观证据证明其版本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加班费计算:法院采信李某提交的制度版本,认定公司管理制度未规定按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因此以李某月工资5875元为基数,按休息日加班200%的标准计算,核定206小时加班费为1.3万余元。
年假认定:法院明确,“年假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的单方规定免除了公司统筹安排年假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权利,对员工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因公司审批拖延导致年假清零,并非自愿放弃,公司应按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3天未休年假工资3000余元。
三、判决结果与社会导向
最终判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工资差额共1.6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承办法官指出,公司拒批调休、事后不支付加班费的做法,既让劳动者在至暗时刻承受经济和情感的双重压力,也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背道而驰。
规则警示:此案明确了两条规则——用人单位对单方制定、保管的规章制度负有举证原始真实版本的义务;制度中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任何试图以伪造、变造书证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被司法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