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年假过期作废是否合法?
近日,武汉一男子攒下206小时加班调休申请陪护患癌家人被拒,离职后公司竟拿出“阴阳制度”赖账,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赔偿1.6万余元,该案也再次带出一个关键问题:公司规定的“年假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到底合不合法?
一、“年假过期作废”条款是否合法?
明确结论不合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明确指出,公司单方制定的“年假有效期一年,过期作废”条款,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有义务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若因单位原因导致职工应休未休,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不能通过内部制度变相剥夺这一法定权利。
司法实践共识:北京二中院等法院在近年审理中也明确,“逾期不休自动作废”这类规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二、本案中的“年假清零”为何公司仍需赔偿?
非员工自愿放弃:李某于2023年10月通过公司系统提交了3天年休假申请,因公司内部审批流程拖延,次日凌晨系统自动判定申请过期并清零,并非李某主动撤销或自愿放弃。
制度无效+公司过错:法院认定,公司以无效的“作废”条款为由拒付未休年假工资不合法。且本案年假未休直接原因是公司审批拖延,责任在公司一方,因此公司必须依法赔偿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三、加班调休被拒与“阴阳制度”的维权启示
加班费计算基数之争:离职后,李某主张应按月薪5000余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提交了从公司内网下载的《管理制度》及全程录屏。公司则拿出同名的另一版本,多出“按基本工资1800元核算”的条款试图赖账。
法院采信员工证据: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内网管理者具备随时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与便利,却无法提交系统日志等客观证据解释两版差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采信李某的版本,支持按实际工资基核算。
维权证据要点: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养成保存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截图、调休余额及制度下载录屏等习惯。法院认定加班看实质而非内部审批规则,即便未走“流程”,有实质证据也能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