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加班只换调休不付加班费是否合法?
武汉一员工因家属患癌,申请用自己攒下的206小时休息日加班调休陪护遭公司拒绝,辞职后公司竟拿出“阴阳制度”试图赖账,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1.6万余元,并明确点出:公司规定加班只换调休不付加班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一、核心结论:休息日加班,调休和加班费怎么选?
法律对休息日加班(如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明确区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作为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公司可以优先安排补休,但如果安排不了,就必须支付200%的加班费。本案中,李某的206小时全部是休息日加班,公司拒批调休后,既不安排补休也不付加班费,直接违法。-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调休代替,必须支付300%工资,除非劳动者同意。- 工作日延时加班:一般按150%支付,不能用补休抵扣。- 核心差异:只有休息日加班,公司才有“调休或付钱二选一”的权利;选了调休就合法,但既然拒绝了调休申请,就必须依法付钱。
二、本案关键:公司“阴阳制度”为何被法院否决?
庭审中,最大的争议是加班费计算基数。李某提交了离职前从公司内网下载的《管理制度》,制度仅载明“每月累计加班时长核算为同等时长调休”,未规定加班费计算标准。而公司则提交了同名同编号的另一版本,在相同位置多了“未调休的,按员工基本工资核算加班费”一句——若按此执行,只能以1800元基本工资为基数赔付。- 法院认定:公司作为内网管理者,具备随时修改后台数据的权限与便利,却未能提交系统后台日志等客观证据解释两版差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采信:法院采信李某提交的录屏证据,支持按其月工资5000余元为基数计算休息日加班工资,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
三、年假“过期作废”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规定“年假有效期为一年,过期作废”,李某曾申请3天年假,因审批流程拖延被系统自动清零。法院判定:该类条款无效,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应休未休年假的,须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裁判理由:该条款实质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