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井观察记
2026-08-11 03:05来自 其他

婚外胚胎案中医院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一、医院“形式审查”已达标,但制度短板客观存在

  法定审查标准: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院在开展辅助生殖前,须“认真查验”就诊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属于形式审查。

  现实审核困境:目前医疗系统未与民政婚姻登记数据库联网,医院仅能通过肉眼比对证件外观、印章及姓名是否一致来核验真伪。本案中,男方与第三者使用的伪造结婚证,医院曾核对了原件并复印存档,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卫健委认定:上海市卫健委经调查后书面答复,认为医院按规定查验了两人提供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中山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原配提出明确异议后,医院“升级审查义务”未达标

  注意义务升级:法律界主流观点认为,当利害关系人(如原配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上门提出明确异议后,医院的注意义务应从单纯的“形式审查”升级,履行及时复查、暂停流程、上报监管等更高注意义务。

  医院处理瑕疵:朱女士持真实结婚证前往医院要求核实并销毁涉事胚胎时,医院仅以“她和第三者都声称是合法配偶,无法辨别真伪”为由拒绝,未采取暂停服务、主动上报主管部门等主动风险控制措施。

  后续应对不当:在案件发酵后,媒体前往医院求证胚胎是否销毁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采访并报警,未就处置流程作出公开说明,加剧了公众对医院程序透明度的质疑。

  三、案件推动医院补丁式整改,但统一标准仍缺位

  医院已有动作:8月10日,有媒体实地探访中山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发现建档告示牌已新贴补充字条,要求建档除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外,还需提供“政务平台、随申办等亮证”,作为身份与婚姻信息的辅助佐证。

  朱女士评价:她对此表示这是一个“小进步”,但指出目前国家缺乏规范统一的核验标准和渠道,如果没有统一标准,各医院仍会各行其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