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朱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获得损害赔偿?
患癌原配朱女士在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完全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且胜算很高,因为丈夫婚内出轨、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培育胚胎的行为,在法律上已被认定为重大过错。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明确支持无过错方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一方因婚内出轨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朱女士的丈夫唐先生婚内与第三者保持关系,并使用伪造的结婚证在正规医院完成辅助生殖、培育冷冻胚胎,已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错。 律师明确指出,朱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充分。
二、赔偿范围:精神抚慰金与财产分割倾斜
朱女士可主张的损害赔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是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倾斜照顾——法院可以依据男方重大过错,酌情让过错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此外,丈夫挪用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婚外试管婴儿费用,朱女士有权依法追回。 律师建议,后续应通过诉讼追溯被转移的资产,如丈夫为第三者开店、投资关联公司的资金。
三、核心障碍:男方声称“零财产”需调查核实
朱女士当前面临的实质困难在于财产线索的缺失。丈夫在离婚起诉状中,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费、探望权及离婚损害赔偿等五项内容全部勾选“无”,试图以最低成本结束婚姻。 对此,朱女士已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调取丈夫名下全部的银行流水、公司股权、房产及理财产品信息,彻查是否存在隐匿、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 一旦查实,法律支持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四、最新进展:离婚诉讼已延期,朱女士暂不离婚
原定于2026年8月11日开庭的离婚诉讼,因朱女士主动申请中止、丈夫也提交延期申请,法院已依法决定延期审理,恢复开庭时间未定。 朱女士明确表示,在胚胎相关争议未彻底查清前,她坚决不同意离婚,以避免离婚后被丈夫与第三者凭真实结婚证“洗白”这枚婚外胚胎。 她的策略是:守住婚姻关系,卡住胚胎移植通道,同时为追查丈夫财产争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