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伪造结婚证审核不严是否该担责?
近日“婚外胚胎案”引发全网关注,患癌妻子朱女士发现丈夫持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在上海中山医院成功培育冷冻胚胎,但她持真证要求销毁时遭医院拒绝——这暴露了医院对结婚证“形式审查”的漏洞,而根据现行规定,医院在完成人工肉眼核验后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但伦理与制度层面的争议远未结束。
一、医院审核责任:形式审查合规但实操存漏洞
法定审核义务:根据2003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须“认真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该义务属“形式审查”,即核对证件外观、照片、姓名等是否一致,未要求与民政系统联网核验。
现实审核困境:医疗系统与民政婚姻登记系统未实现数据互通,医院仅能靠人工肉眼比对证件。在高仿真假证面前,这种模式极易被突破,本案中假证即走完建档到胚胎培育全流程。
官方认定结论:上海市卫健委答复称,中山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证件,尚无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多位律师也指出,医院完成形式审查即不构成行政违法。
二、医院在争议发生后的义务升级
知情后的更高注意义务:律师谭敏涛指出,在原配持真实结婚证上门质疑后,医院未及时采取核查、风控、暂停服务等审慎措施,流程上存在瑕疵。
法规缺位导致处置两难:现行法规只规定“事前准入”核查,未规定发现证件造假后已形成的胚胎如何退出处置。医院既无权单方销毁胚胎(处置权归属精卵提供者),也无法继续履约移植,陷入“销毁与不销毁皆侵权”的尴尬。
三、制度反思与完善方向
核心漏洞: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主任委员刘俊荣指出,核心漏洞在于“重技术安全、轻婚姻伦理”,法规仅规范医患关系,未考虑婚外侵权情形。
改进建议:专家建议增设“欺诈例外”条款,赋予受害方申请法院冻结或封存胚胎的权利;建立卫健与民政部门间有条件的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婚外胚胎的侵权责任。
当前维权路径:原配可通过申请行为保全禁止胚胎移植、在离婚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倾斜分割等间接途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