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广告代言有哪些合规问题?
AI短剧女主角“方桃子”代言美瞳的广告视频已全面下架,这起事件将AI数字人广告代言的合规漏洞直接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核心矛盾聚焦在虚拟人虚构使用体验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现行法律框架下责任如何认定。
一、AI虚拟人不具备广告代言人主体资格
法律定性明确:根据《广告法》,广告代言人须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AI虚拟人非民事主体,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代言人。
不豁免广告真实性义务:虽然AI虚拟人本身不受代言人条款约束,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仍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以“AI所说不代表真实”为理由免责。
事实框架一致:从多起事件来看,监管部门与法律界普遍认为,通过AI虚拟人逃避代言责任在法律上不成立。
二、虚构使用体验触碰虚假宣传与医疗器械红线
虚构亲测涉嫌虚假宣传:方桃子在广告中以第一人称口播“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但虚拟人没有实体眼球和感官,无法产生真实佩戴体验,该表述属于编造使用效果,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虚构使用效果的规定。
医疗器械广告严禁代言推荐: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与心脏支架风险等级相当,《广告法》明确禁止利用代言人对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AI虚拟人以推荐方式宣传美瞳,实质构成违规。
行业共识明确:律师与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虚拟人虽非代言人,但发布虚构体验内容仍属于虚假广告,责任由品牌方和运营方承担。
三、行业监管空白与责任划分难题
责任链条明确,但追责主体分散:AI虚拟人不是责任主体,责任穿透至广告主(品牌方)、广告经营者(MCN/运营方)和广告发布者(平台),三者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监管细则亟待补齐: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虚拟人广告的法规,导致“AI能否代言”“虚拟人如何标注”“体验类话术边界”等关键问题处于灰色地带,引发了公众对立法完善的呼声。
平台审核责任加重:事件发生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关注,各方呼吁平台压实审核责任,杜绝AI虚假宣传内容的上线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