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后发现孙子非亲生,祖父母能否通过法律认定无血缘关系?
广西七旬老人陆芳明夫妇在儿子去世后,通过私下鉴定发现抚养8年的孙子可能并非亲生,但起诉儿媳要求法律确认无血缘关系时,却因祖父母不具备法定诉权、私下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等法律硬门槛,在一审和二审中接连败诉,目前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一、祖父母为何无权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法律明确限定诉讼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只有“父或者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祖父母不属于这一法定权利主体,法院因此不予支持老人的诉请。
权利随主体死亡而消失:无论提起亲子关系诉讼还是追索抚养费,都是已故儿子陆晓东以父亲身份享有的权利。律师指出,“当权利主体已经死亡,相应权利原则上也就随之消失”,祖父母无法代替行使。
立法侧重保护既有家庭秩序:法律并非把查明血缘真相放在第一位,而是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家庭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原则上推定为婚生子女。
二、家属手中的两份亲子鉴定为何不被法院采信
第一份鉴定存在程序瑕疵:老人家属私下剪取孩子头发、指甲送检,但鉴定机构受理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孩子母亲)并未到场确认,也未履行身份核验程序。法院认定这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第二份鉴定同样因程序问题未被采纳:家属调取交警部门保存的陆晓东生前血液样本再次鉴定,排除了父子血缘关系。 然而,由于整个鉴定过程未由法院委托、监护人未参与,最终也因程序瑕疵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儿媳拒绝配合司法鉴定:老人当庭申请由法院启动合法亲子鉴定程序,但儿媳黄某某始终拒绝配合,仅表示“不用做、不做”。 法官曾协调但仍无果。
三、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具体体现
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已成事实:孩子出生于陆晓东与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均记载陆晓东为父亲。陆晓东生前从未否认过父子关系,法律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父子关系。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认为,亲子关系争议涉及家庭关系稳定和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对未成年人成长有重大影响。判决书强调,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血缘真相让位于身份安定:多位律师解读指出,这一立法思路是为了防止因血缘争议频繁动摇孩子的身份认知,避免让未成年人长期处于身份关系摇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