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海观察社
2026-08-08 23:23来自 其他

涉事中介机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法律定性:涉事中介机构在招生宣传中声称由“牛津大学”主办、承诺诺奖得主授课及深度参访,但牛津大学官方声明已明确指出,这些宣传册和视频内容“与大学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学校“不认可任何非官方或第三方对该项目的描述”。

  违规依据: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禁令,依法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二、合同欺诈与违约责任

  货不对板构成违约:实际课程被指“内容平平无奇”,承诺的豪华师资与深度参访全部落空,这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若中介机构在签约前刻意隐瞒项目非学历培训、无学分的核心属性,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企业家基于错误认知而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损失。

  三、侵犯知情权与商业欺诈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学费高达108万元,参与企业家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介机构刻意模糊“非学历培训”“不计学分”等关键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费用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行政与刑事追责可能性:如果查实中介机构系利用空壳公司签约、虚构海外合作方资质,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高额学费,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面临刑事立案风险。目前已有媒体指出项目操盘方存在“用空壳公司签下放弃维权条款的协议”的操作手法,需要引起司法与行政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