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卖房子被中介低价签约,违约责任该由谁承担?
贵州陆女士委托中介以9000多元/平挂牌母亲名下的老房,中介却绕过她直接让母亲张阿姨以7500元/平签约,导致少卖近10万元,解约后家庭反赔7000元违约金——这场纠纷中,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划分,关键要看产权、委托关系和中介义务之间的碰撞。
一、核心争议:合同合法有效,解约由母亲担责
合同法律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张阿姨名下,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解约的直接后果:张阿姨得知定价差异后提出解约,属于单方违约。经协商,她退还买方1万元定金,并额外赔偿7000元违约金,合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卖家反悔需双倍返还定金,但本案协商为退还定金加赔付违约金,实际损失1.7万元。
责任主体:签字人为张阿姨本人,解约责任由其承担。女儿的口头叮嘱“签约必须联系我”属于内部沟通,不构成法律上对母亲签约权的限制。
二、中介角色:合同上无责,但存在审慎义务疏漏
合同层面的免责:中介认为,签约时曾询问老人“是否通知女儿”,老人回答“不用”,且作为产权人有权自行处置房产,因此中介不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审慎义务的缺失:中介明知女儿是主要对接人、明确要求优先通知,仍绕过她直接与老人签约,未向老人充分说明低于预期价签约的后果及解约风险,存在利用信息差促成交易的瑕疵。
利润归属:中介在此次交易中未成功收取佣金,但已收取的意向金归属及是否退还,报道中未明确。
三、法律与家庭维权的双重启示
产权人签字即生效,口头委托无效力:本案再次印证,房屋产权人本人签字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女儿的口头授权在法律上无法对抗产权人的直接签约权,书面《授权委托书》才是明确代理关系的必要凭证。
中介操作属灰色地带,难追责:虽然中介行为有失专业,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其“询问了老人”的辩解使其难以被认定为违约或欺诈,受害者维权难度较大。
家庭资产处置的警示:代际沟通、书面委托、价格底线确认,是避免类似纠纷的三道防线。资产处置以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叮嘱,才能切实保护家庭成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