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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案最终怎么判?无锡冷冻胚胎案终审改判,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处置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案(案号:(2014)锡民终字第1235号)终审结果已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男方父母、女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需要明确的是,判决赋予的是监管处置权,不等于允许代孕。
案情
沈杰、刘曦夫妻二人在南京鼓楼医院接受试管婴儿治疗,冷冻保存4枚受精胚胎。尚未移植时,夫妻二人于2013年因车祸双双离世。双方父母(四位失独老人)希望取回胚胎,医院以胚胎不能继承、禁止代孕为由拒绝。沈杰父母起诉儿媳父母,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一审判决(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年5月15日)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冷冻胚胎具备潜在生命属性,不属于普通遗产,不能继承;
- 胚胎使用必须以夫妻生育为目的,二人已经死亡,生育目的无法实现;
- 权利不能继承,因此不支持老人拿回胚胎的诉求。
二审终审判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7日,终审改判)
- 撤销一审判决;
- 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男方父母、女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 驳回上诉人其他请求。
二审核心理由
- 夫妻生前和医院约定超期丢弃胚胎,但属于基于夫妻存活前提下的约定;夫妻意外死亡,医院不能单方面按协议丢弃胚胎;
-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冷冻胚胎法律属性,裁判兼顾伦理、亲情、家族血脉寄托;
- 胚胎承载双方家族遗传信息,是失独老人精神寄托,由四位老人共同监管处置合乎情理。
判决重点
重点提示:判决只是赋予监管处置权,不等于允许代孕。我国法律严禁代孕,拿到胚胎之后,老人依然不能通过代孕生育后代。本案判决后,4枚胚胎始终没有被用于生育。
后续现实结果
判决生效后,医院仍拒绝直接交付胚胎,四位老人一直无法实际取出胚胎,该批胚胎长期继续保存在医院,没有实现生育目的。
法律提示
本案例仅为司法判例,我国现行法律依然不承认冷冻胚胎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同时严格禁止任何形式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