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四休三却降薪1000元,员工能拒绝吗?
近期,多家公司推行“上四休三”新工时制,但同步要求每月降薪约1000元,甚至以“不同意就辞职”施压,引发职场热议和法律争议——核心焦点在于:这到底是员工福利升级,还是企业变相降薪的套路?
一、现象:从“期望的福利”到“变味的降薪”
员工真实案例:有网友发帖称,公司从7月起实行“上四休三”,但每日扣基本工资约200元,月薪从5800元降至约5000元。还有员工被猛降底薪1700元,降幅达20%。
企业操作模式:多家企业以“优化人力成本”“改善作息节奏”为由,单方面通知员工调整工时并降薪,不接受就视为主动辞职。更关键的是,月工作量丝毫未减,原本5天的任务被压缩到4天内完成。
社会普遍性:在多个社交平台搜索显示,不少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都将工作制改变与降薪挂钩,且配套的社保、公积金基数等往往也未做合规调整。

二、法律红线:企业无权单方面降薪
核心法律依据: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烨阳指出,劳动者薪资待遇属于核心利益,在没有得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企业无权以工作时间缩短为由降低薪资。员工有权拒绝企业的单方变更,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已有判例支持:成都中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某集团推行“上四休三”并大幅下调员工底薪,因未履行民主程序且未征得员工同意,法院最终判令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配套福利不可随意克扣:律师强调,工资只能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企业不得用实物或福利替代薪酬;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也不能因工时调整而随意降低。

三、本质与建议:改革应回归“效率不减、收入不降”
违背“上四休三”初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认为,真正符合劳动法精神的工时改革是“工时减少、劳动强度合理、收入基本稳定”,而不是将5天工作量压缩到4天,或一边缩短工时、一边单方面降薪。
企业短视行为的双输后果:媒体评论指出,靠压榨员工权益换取短期成本下降,看似省了人力开支,实则挫伤团队积极性、消解员工归属感,不断激化劳资矛盾。
正确路径:专家建议应坚持“充分协商、利益平衡、分类试点”原则。企业确需调整工时薪酬,必须与员工平等协商;员工应保留公司通知、工资条等证据,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