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胚胎案中,医院对伪造结婚证审核不严是否需担责?
在“婚外胚胎案”中,医院依据现行规范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但目前制度层面存在卫健与民政系统未联网、仅靠人工肉眼核验的漏洞,医院在制度性审核困境下通常被认定已尽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需面对未来的制度改进责任。
一、法律层面:医院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现行规范明确:根据2003年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在开展辅助生殖前,必须“认真查验”就诊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备案。
审查性质认定为“形式审查”:目前,医疗机构未被授权接入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数据库,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部门通常以“形式审查”标准来判断机构是否尽责——即核对证件外观是否完整、姓名与身份证是否一致、有无明显伪造痕迹等。在本案中,上海市卫健委在答复中确认,涉事医院“已按规定查验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边界已划定:在现有法规框架下,医院完成形式审查即履行了法定义务。因此,在制度未更新前,仅凭“审核不严”难以直接追究医院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制度层面:医院审核背后的系统性漏洞
“信息孤岛”是根本原因:记者实地探访涉事医院发现,医疗系统并未与民政婚姻登记系统联网,院方只能靠人工肉眼比对证件真伪,面对高仿假证防线极易被突破。纸面规定虽严谨,现实审核却形同虚设。
技术条件已具备但标准未更新:目前婚姻登记电子证照已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当事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实时出示并在线核验,但现行规范对结婚证的查验方式仍停留在实体证件层面。
律师指出注意义务可升级:在利害关系人提出有明确依据的异议后,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应在“形式审查”标准上升级,履行及时复查、暂停流程、上报监管等更高义务。
三、权益层面:原配维权困境与医院责任边界
医院拒绝销毁胚胎的合规逻辑: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医院无权直接执行合同外第三方的销毁指令,否则可能面临精卵提供者的侵权索赔。上海卫健委也明确表示,“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我委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医院“封存暂缓”是保守合规操作:律师分析指出,在权属存在争议、无生效司法文书明确指令的前提下,医院和卫健委选择封存暂缓处置,是避免自身承担法律与伦理责任的常规操作。
未来制度完善的方向:专家建议,应加设“欺诈例外”条款,明确以欺诈手段获取的胚胎处置权应受限制;同时建立“分类分级的个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卫健与民政部门间信息有条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