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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06:32来自 其他

老人家属对执法记录仪缺失问题提出异议,法院将如何认定?

  备受关注的“79岁老人被城管撞倒后离世”案于2026年8月7日在福建宁德中院一审开庭,家属当庭对执法记录仪缺失提出强烈质疑,但法院未当庭宣判,核心争议在于缺失的影像证据将如何影响关键事实认定。

  一、执法记录仪缺失成为事实认定关键卡点

  家属明确异议:老人亲属对检方起诉书中“老人持续辱骂城管人员”的事实描述不予认可,要求调取涉事协管员郑某亮的执法记录仪,但被告知“没电了”。

  法律要求与现实的冲突: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是刚性规定。设备“恰好没电”的解释,与执法人员应当确保设备正常使用的法定义务存在明显矛盾,这一解释的合理性将成为法庭审查的重点。

  举证责任转移风险:在关键影像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倾向于更严格审查检方单方证据,特别是其他目击证人证言、周边公共监控是否能还原事发细节,将直接影响“辱骂是否持续、冲撞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认定。

  二、“冲撞”行为的因果链条与主观故意认定

  行为定性的核心法理:检方指控郑某亮在老人吴某富辱骂后,于9时23分冲向对方并将其撞倒在地,致枕部着地重型颅脑损伤,3天后抢救无效死亡,认为应追究故意伤害罪。

  主观故意的司法判断:法律上的“故意伤害”并非指追求死亡结果,而是行为人明知冲撞高龄老人可能导致摔倒、受伤,仍放任后果发生。郑某亮作为执法人员,对老人身体脆弱应有充分认知,其冲撞举动符合“主观故意”的核心要件。

  “临时工”身份不影响刑责:郑某亮系劳务派遣协管员,但“临时工”不是免责金牌。其在执法过程中越权实施冲撞,个人须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城管局作为用工方则需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三、法院采信逻辑:证据补强与审慎判决

  依赖其他证据形成闭环:执法记录仪缺失不意味着案件无法认定。法庭将综合周边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证言、郑某亮投案后的供述、法医鉴定报告等,判断冲撞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参与度。

  死因鉴定是关键变量:若鉴定结论显示“冲撞导致枕部着地直接引发重型颅脑损伤”,则外伤参与度高,量刑偏重;若鉴定显示老人自身基础病(如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是主要死因,冲撞仅为诱因,则可能影响罪名认定与量刑幅度。

  未当庭宣判的司法审慎:一审未当庭宣判,说明法庭对执法记录仪缺失与家属异议保持审慎,需进一步核查全部证据链,确保判决经得起法律与公众的双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