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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8 06:32来自 其他

涉事城管郑某亮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案情核心与法律定性

  案件基本事实:2025年12月20日9时23分,福安市城管局劳务派遣协管员郑某亮在阳头市场执勤时,与79岁的吴某富发生口角,随后郑某亮用身体冲撞吴某富,致其摔倒后脑着地。吴某富经抢救无效于12月23日死亡,法医鉴定死因为“摔跌时枕部着地致重型颅脑损伤”。

  检方指控罪名:宁德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明确指控郑某亮犯故意伤害罪,认为其冲撞行为具有伤害故意,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符合《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前庭审状态:2026年8月7日一审开庭后,法院未当庭宣判,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于执法记录仪缺失以及“老人持续辱骂”情节是否属实。

  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依据构成

  主观故意要件:检方认定郑某亮“明知其冲撞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执意实施”。监控视频显示,郑某亮是主动加速冲向老人,而非被动碰撞或无意推搡,这种“加速冲撞”动作具有明显的主观伤害意图,区别于过失行为。

  客观行为与结果:郑某亮实施的“身体冲撞”是直接导致老人摔倒、枕部着地的原因。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本案中冲撞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由法医鉴定确认。

  罪名区分逻辑: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关键区别在于郑某亮的冲撞动作具有主动性——他用身体发力撞击,应当预见但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而非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辨析

  执法记录仪缺失:老人家属要求调取执法记录仪,但被告知“没电了”。这一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无法完整还原冲突全程,尤其无法核实“老人持续辱骂城管”这一情节的真实性,该情节直接影响到对郑某亮主观恶性的评价。

  被害人过错争议:检方查明“老人持续辱骂城管人员”的事实,但家属对此不予认可。如果该情节无法被法庭采信,将削弱减轻郑某亮刑事责任的基础——被害人过错是故意伤害案件中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量刑关键变量:除被害人过错外,郑某亮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曾尝试救助老人(垫帽、拨打120)、以及是否取得家属谅解,都将成为法院最终量刑的重要调节因素。

  四、本案的法治启示

  执法边界警示:此案暴露出基层执法中“情绪失控升级为暴力”的突出问题。即使面对言语挑衅,执法者也不得使用超出必要限度的肢体动作,尤其对高龄等弱势群体,更需坚持“最小伤害原则”。

  证据规范要求:执法记录仪“没电”的回应引发公众对执法全过程留痕制度的质疑。司法实践中,现场音视频是认定事实、划分责任的核心证据,其缺失将直接影响罪责刑相适应的实现。

  制度完善方向:此案提示,应当强化协管人员的岗前情绪管理培训与冲突降级能力训练,同时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执法权限与装备保障规范,从源头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