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见闻窗
2026-08-08 06:14来自 其他

外卖骑手被砍伤案,凶手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

  2025年7月,福建连江县一名外卖员因送餐地址定位问题与顾客杨某某发生口角,被对方用尖刀砍伤颈部,至今处于植物人状态。2026年5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明确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论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日,外卖员李某杰在福建省连江县因送餐地址定位问题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先与外卖员发生口角,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在冲突中外卖员被刀划伤颈前部和项部,大量失血,送医后经鉴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持续植物生存状态,需终生完全护理。

  刑事责任:2026年5月28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8年,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3万余元。

  民事赔偿:判决后,杨某某家属表示愿意赔偿150万元,家属李某杰的妻子小云为丈夫后续治疗费用,无奈选择签下谅解书并撤诉。

  二、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法律逻辑分析

  防卫前提不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外卖员与杨某某的纠纷仅限于口角争执和言语挑衅,对方说“来,你打我啊”属于言语刺激,未对杨某某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紧迫的暴力侵害,缺乏防卫的合法起因。

  主动攻击而非被动防卫:杨某某在对方喊出挑衅语言后,先用刀想“吓唬对方”,随后主动挥刀“从上往下劈了一刀”。这一行为属于主动攻击、激化矛盾,而非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时被迫反击,不符合正当防卫“被动应对”的本质。

  主观意图缺乏防卫意识:杨某某供述称,他持刀是为“让停止挑衅”,但法院认定其后续直接挥刀伤害的行为属报复性伤害。同时,杨某某哥哥证实杨某某十年前炒股失败后精神异常、易怒,其精神状态进一步佐证了该伤害行为的随意性与情绪化,缺乏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制止非法侵害”的主观意图。

  三、其他关键法律认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经鉴定,杨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工具与后果:杨某某使用尖刀这一致命凶器攻击外卖员要害部位(颈部),直接导致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该结果远超“一般肢体冲突”范畴,法院据此判定其伤害故意明确,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一般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