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巷见闻集
2026-08-08 06:10来自 房产看点

因中介低价签约导致损失,能否向中介索赔?

  贵州一位母亲以低于女儿定价1500元/平的价格签了卖房合同,导致少卖近10万元,合同解除后还倒赔了7000元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女儿一家能否向中介索赔,关键在于证明中介存在“未尽到忠实报告义务”或“利用信息差促成交易”的过错。

  一、事件核心:中介是否违背了女儿陆女士的委托指令

  委托关系明确:2026年3月,陆女士与贵州某中介公司签署挂牌协议,将父母名下66平方米老房定价9000多元/平,并明确要求“调价、签约务必优先联系自己”。

  中介绕开委托人:8月2日,中介未联系陆女士,直接找到产权人母亲张阿姨,称房子“只能卖到7500元/平”,在未携带房产证的情况下促成签约。

  中介的抗辩理由:中介表示签约时问过老人“要不要通知女儿”,老人说“不用,她工作忙”,因此认为“已尽到义务”。法律上关键争议在于:中介对委托客户(陆女士)的忠实义务,是否因产权人另作表态而自动解除。

  二、索赔依据:中介可能存在的两个责任方向

  合同违约责任:陆女士与中介的挂牌委托合同明确约定“签约优先联系本人”,中介直接绕过她与产权人签约,属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居间服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陆女士可要求中介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居间人未尽忠实报告义务:《民法典》第962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已知陆女士对价格有明确要求(9000+元/平),仍以信息不对等的方式促成母亲以7500元低价签约,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之嫌。若此认定成立,中介不仅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综合结论与实务建议

  索赔空间存在,但需证明“中介过错”:法律上,张阿姨作为产权人签约本身有效,这是法院遵守合同自由的底线。因此索赔的关键不是“签约是否有效”,而是“中介促成此签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对委托人的合同义务和忠实义务”。若陆女士能证明中介明知定价却不告知母亲、或刻意诱导老人做出低价决策,法院大概率会支持部分损失由中介分担。

  现实阻力:中介“已询问”的轻责抗辩:中介口头询问老人是否告知子女,虽简单推卸了义务,但在举证上给陆女士设置了障碍——必须证明该询问是形式化的、或老人存在明显的信息误判而中介未主动披露。

  实操建议:保留挂牌时留下的书面委托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强调“签约找我”的指令)、母-女通话录音(证明母亲不知定价),再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中介未履行忠实义务,或考虑诉讼主张中介承担部分解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