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虚拟人代言美瞳是否违反广告法?
AI虚拟人代言美瞳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近期发生的AI短剧女主“方桃子”美瞳广告争议,因虚构使用体验且产品属于医疗器械,触碰了《广告法》的多条红线。
一、产品定性:美瞳属于最高风险等级的医疗器械
监管分类:美瞳(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因直接接触角膜、存在较高风险,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与人工晶体、心脏支架同属最高风险等级。
广告限制: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法律风险:AI虚拟人代言已触及两条红线
虚构使用体验:AI虚拟人“方桃子”在广告口播中提到“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可以放心眨眼”,但其由算法生成、无真实眼球,客观上无法佩戴美瞳。法律人士指出,这种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涉嫌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主体资格:AI数字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适用广告法中“未使用不得代言”的义务规定。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虚拟人背后的运营公司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方明确: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迪指出,广告主仍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否则需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三、当前进展:争议广告已下架,监管与规范加速
广告下架:2026年8月6日,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女主角“方桃子”抖音主页上的美瞳广告视频已全面下架。该广告60秒以上视频报价高达25.8万元,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平台新规:8月7日,小红书宣布升级AI治理规则,要求以AI虚拟人形象运营的账号必须在资料页如实说明并开启“AI虚拟人”标签。
专家呼吁:检察日报等媒体强调,广告真实性的底线对虚拟人和真人应当一致,呼吁尽快出台虚拟人广告管理办法,避免AI艺人以虚拟身份绕过真人代言的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