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岁老人被撞离世案的执法记录仪为何没电?
该案的核心争议与法律定性焦点正围绕执法记录仪的缺失展开。以下从庭审关键事实、执法记录仪缺电的疑问、以及法律定性与诉讼走向三个维度进行梳理。
一、庭审关键事实与检方指控
根据华商报大风新闻等媒体报道,2026年8月7日上午,该案在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检方指控涉事人员郑某亮(福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劳务派遣协管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
事件经过:2025年12月20日9时许,郑某亮在福安市察阳路农贸市场附近执勤时,与79岁老人吴某某发生口角。检方查明老人“持续辱骂城管人员”,郑某亮多次制止未果后,于9时23分用身体冲撞老人,致其倒地受伤。郑某亮事后拨打120和110,并离开现场,后于9时50分投案。
死亡结果:老人经抢救无效,于12月23日凌晨死亡。鉴定显示其符合摔跌时枕部着地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进展:据参与庭审的知情人士透露,该案一审未当庭宣判。
二、执法记录仪“没电”引发的疑问
庭审中,执法记录仪的缺失成为家属与公众关注的焦点。
家属诉求:老人亲属对检方查明的“老人持续辱骂”等事实不予认可,当庭要求调取执法记录仪录像以还原事发真实对话与冲突经过,但被告知设备“没电了”。
质疑焦点:家属与公众普遍质疑,设备为何恰在事发时“没电”?这究竟是设备维护管理问题,还是人为操作疏漏?执法记录仪的本职是客观记录执法全过程,其缺失使得事发关键对话无法核实,直接影响了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
制度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设备“没电”暴露出设备管理、使用规范或培训环节可能存在漏洞。
三、法律定性、单位责任与后续期待
该案涉及复杂的法律认定与制度反思。
罪名界定:检方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郑某亮的刑责,这与官方通报的“身体冲撞”表述一致。法律层面需厘清该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还是执行公务中的过失,前者最高可判十年以上乃至死刑,后者则可能涉及渎职或过失致人死亡。
单位责任:郑某亮系劳务派遣人员(俗称“临时工”)。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临时工”身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及管理责任。
后续期待:公众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全面、透明地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同时借此推动执法记录仪设备的规范管理、一线人员的系统培训,以及执法行为的全程监督,从制度层面杜绝类似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