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巷探路社
2026-08-07 23:35来自 其他

79岁老人被城管撞倒离世案一审开庭:临时工执法致老人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2023年12月20日,福建福安市阳头市场附近,79岁摆摊老人吴某富在与城管队员郑某亮的执法冲突中倒地,经抢救无效于12月23日离世。涉事队员当日被停职,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据公开信息,该案已进入一审开庭阶段,核心争议聚焦于“临时工”身份是否成为免罪牌、执法记录仪为何未公布、民事赔偿由谁承担。

  事发地点为福安市察阳路与兴业路交叉口附近,时间是2023年12月20日9时23分。网传视频显示,郑某亮快速冲到老人身边并与老人身体发生接触,老人当场倒地。附近商户向媒体确认了事发地点。12月23日,老人不幸离世。12月25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涉事人员为临时工,警方已介入。[1]

  一、79岁老人被城管撞倒后离世案,一审开庭要厘清哪些关键点?

  一审开庭的核心,不是简单惩罚一个“临时工”,而是通过完整证据链还原事实、明确责任边界,并回答公众最关心的三个问题:执法动作是否超出必要限度?违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无法律因果?民事赔偿由谁承担?

  从时间线看,2023年12月20日上午,老人吴某富在阳头市场外围占道卖菜,与正在开展市容整治的城管队员郑某亮发生争执。现场视频显示,郑某亮主动加速冲向老人,身体接触后老人倒地。12月23日,老人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发当日,郑某亮即被停职,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办并对其刑事拘留。[1] 这一进展说明,执法冲突一旦造成人身伤害,不会因为身份是“临时工”而绕过刑事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老人是否存在基础疾病、现场是否有辱骂挑衅等细节,目前仍无权威通报。但法律上,这并不等于责任可以被轻易切割。有律师在公开解读中表示,行为人不能以“对方有基础疾病”为由完全免责——如果执法行为是死亡结果的诱因,因果关系不因特殊体质而中断,只是责任比例会综合考量。[4] 这也正是本案庭审中医学鉴定与执法录像将成为焦点的原因。

  围绕“执法过限”的争议,公众常会类比过去发生过的城管冲突事件。例如湖南临武瓜农与城管冲突后离世、南通城管摔打老人等案例,都曾引发对执法边界的追问。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证据和行为人主观状态不同,不能简单套用结论。本案的价值,恰恰在于通过司法程序为同类冲突提供可参考的责任认定模板。

  二、城管执法记录仪为什么必须公开?没录像怎么办?

  执法记录仪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标配。完整录像既是约束执法者的“紧箍咒”,也是还原真相的“铁证”。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并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 这意味着,城管队员在执法中必须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留存影像资料。媒体评论也指出,全国范围内已强制性要求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如果没有配备,就不应该上路执法;如果携带了却没有开启,则属于执法不规范。[4]

  在本案中,网传视频显示涉事队员身上疑似佩戴有执法记录仪。公众要求公布完整执法录像,并不是“恶意揣测”,而是正当的程序期待。若设备损坏或未开启,城管部门也应及时说明原因,而不是让舆论在缺失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反复猜测。[4] 完整录像公开后,涉事队员是否有故意伤害动作、老人倒地后是否得到及时救助、现场沟通是否合乎规范,都会一目了然。

  三、“临时工”撞倒老人,单位能免责吗?

  不能。“临时工”不是免罪牌,也不是免责牌。法律上的责任分为刑事与民事两个层面。

  刑事层面,如果法院认定郑某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刑事责任由他本人承担,与是否“临时工”无关。民事层面,《民法典》第119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3] 因此,即使涉事队员是“临时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作为用人单位,也不能用这个身份推卸赔偿责任。

  此外,《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执法权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2] 协管员、辅助人员的职责仅限协助维持秩序、宣传教育、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无权独立实施强制措施。若本案中的涉事队员确实无执法资格却身着制服单独执法,那本身就涉嫌越权;若其佩戴的标识或着装使公众合理信赖其为执法人员,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

  公众对“临时工”表述的敏感,源于过去一些事件中“临时工”被当作推责话术。但法律不会因身份标签而改变责任归属。本案若能在判决中明确单位责任,将对规范协管员队伍起到标志性作用。

  四、老人占道卖菜违法,城管到底该怎么管?

  老人占道经营确实违反市容管理规定,但执法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而不是与违法者对抗。法律明确要求“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面对老年弱势群体,更应优先采用劝导、引导、协助等柔性方式。[2]

  回看这起悲剧,如果当时的城管队员能够先询问老人需求、说明法规、再帮助老人把菜搬到规定区域或联系附近便民市场,冲突完全可能避免。现实中,许多地方已经提供了柔性执法的可操作样板:河南商丘城管为瓜农规划临时销售区,宁波城管将闲置空地改造为便民摊位,海南城管甚至帮老人卖完菜再搬离。[5] 这些做法说明,“管好城市”与“护住民生”并不天然冲突。

  沟通层面,一些地方总结出“先问需求、再讲法规、后给方案”的三步法:先问老人是否需要帮助,再说明占道经营对交通和市容的影响,最后引导到合规地点或帮忙联系市场。若老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也应保持克制,口头警告、退让取证、报警处置,而不是直接肢体对抗。[5]

  对基层执法人员来说,面对老人、孕妇、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应设置更长的劝导缓冲期,而不是立即强制清理。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既是保护群众,也是保护执法人员自己。对老年摊贩而言,家庭和社会也应当给予更多支持:子女帮助寻找合规摊位,社区提供更多低门槛售卖点,市民多一份包容,都能降低悲剧发生的概率。

  五、家属和公众如何跟进案件?维权有哪些步骤?

  家属应从证据、程序、赔偿三条线同步推进。公众则应保持对权威信息的关注,不传播未经证实的细节。

  维权步骤上,家属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 保存所有现场视频、照片,要求办案单位调取完整执法记录仪录像;
  • 保留就医记录、病历、死亡证明,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查清死亡原因;
  • 向属地城管部门或其上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诉,要求公开调查结论;
  • 通过法律援助或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

  如果对案件办理进程有疑问,还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渠道反映。

  对于普通公众,这类案件最需要警惕的是“按立场选事实”。在官方通报和法院判决出来之前,网传的“老人辱骂城管”“队员故意撞人”等说法都属单方描述,不能直接当作定论。真正值得关注的是执法录像是否完整公开、尸检报告是否科学、法院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

  公共服务建议表

人群遇到的问题可咨询主体所需材料/证据注意事项信息来源
老年人/家属执法冲突中受伤或权益受损属地城市管理局、公安机关、法律援助中心身份证、病历、执法记录视频、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联系方式立即报警并保留就医记录;避免与执法人员肢体对抗《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民法典》第1191条
老年摊贩占道经营被清理后无处售卖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城管部门身份证明、经营需求说明、家庭困难证明主动咨询临时销售区政策,不要以对抗方式维权河南商丘、宁波、海南等地柔性执法案例[5]
现场目击者/网友看到执法过程但不知如何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案发地街道办拍摄的视频、照片、联系电话提供原始素材,不要在网络上传播未经处理或带情绪的剪辑片段警方调查通报
需要维权的一般公众对行政执法过程存疑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司法行政部门、律师投诉书、时间地点、涉事单位、证据材料实事求是描述经过,法律问题咨询专业律师《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舆论场观察:媒体、网友和官方各说各话?

  媒体评论多聚焦程序正义。

制服不是护身符,临时工不是免罪牌。

  河南广电“中听”栏目以此为题发表评论,认为当务之急是公布执法录像,用事实止息猜测。[4] 另有评论从制度层面指出,基层执法队伍准入不严、协管员管理失范、应急处突能力不足,才是悲剧发生的深层原因。

  网友观点大致分为两类。一类要求严惩涉事队员,认为视频中加速撞倒老人的动作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援引相关历史案例质疑“罚过不相称”;另一类则从民生角度发问:如果不是生活所迫,79岁老人为何还要在寒冬里摆摊?[5] 这些声音情绪强烈,但“要求严惩”属于舆论诉求,“是否存在故意伤害”仍需法庭裁判。

  官方层面,目前可查证的信息是:涉事队员已被停职,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并刑事拘留;福安市城市管理局确认其为“临时工”。[1] 关于老人是否有基础疾病、现场是否存在辱骂等细节,尚无权威通报。后续庭审能否公开完整证据,是消解公众疑虑的关键。

  常见问题解答

  79岁老人被城管撞倒后离世案,最新进展是什么?

  据公开报道,事发于2023年12月20日,老人吴某富经抢救无效于12月23日去世。涉事城管队员郑某亮已被停职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已进入一审开庭阶段。具体审理结果需以法院通报为准。

  城管协管员有独立执法权吗?

  没有。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执法权委托给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协管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能独立实施强制措施。[2] 无证人员独立执法本身即属违规。

  老人家属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家属可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应先行承担侵权责任;若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单位可依法追偿。[3] 具体金额需经法院审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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