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陆女士挂牌9000元/㎡,母亲张阿姨被中介7500元签约,老人卖房合同能撤销吗?
贵州陆女士将母亲张阿姨名下66平米房屋委托中介挂牌,单价定为9000多元/㎡,谁知中介绕开她以7500元/㎡促成签约。张阿姨发现后要求解约,最终退还定金1万元、赔偿违约金7000元,房屋未售出反净亏1.7万元。这场家庭资产风波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老人因听信中介“只能卖这个价”而签下的合同,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据《百姓关注》报道[1],答案需满足严格条件,并非所有“卖便宜了”都能获得法院支持。
2026年3月,陆女士与贵州某中介公司约定,将登记在母亲张阿姨名下的一套66平方米老房挂牌出售,单价定为9000多元/㎡,并多次叮嘱“调价、签约必须优先联系自己”。8月2日下午,中介直接联系产权人张阿姨,称“这套房子只能卖到7500元/㎡”,并在未携带房产证的情况下促成张阿姨与买方签约,买方当场支付1万元定金。张阿姨签约后才打电话告诉女儿,发现总价较预期少卖近10万元。随后张阿姨提出解约,经协商,她退还了买方1万元定金,并额外赔偿7000元违约金,合同解除,房屋未卖出反而净亏1.7万元。[1]
中介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房产登记在张阿姨名下,签约时曾询问老人“是否通知女儿”,老人说“不用,她工作忙”,因此中介认为自己已尽到义务;张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产权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房产。[1]然而,陆女士质疑中介未与自己沟通,也未向母亲完整说明“解约需赔违约金”等风险,导致家庭陷入被动。
老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吗?
结论:可以依法主张,但须同时满足“对合同内容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和“造成较大损失”两个要件,且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90日内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所谓“重大误解”,通常指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在本案中,张阿姨听信中介“只能卖7500元”的片面说法,未主动核实真实市场行情,对房屋价值存在明显错误认知。66平方米房屋按9000元/㎡计价约59.4万元,按7500元/㎡计价仅49.5万元,差价近10万元,占预期总价的16.8%,符合“较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表面看,具备主张重大误解的空间。
但难点也明显:张阿姨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合同由其亲笔签名,且中介曾询问是否通知女儿,她明确表示“不用”。这会被法官理解为“她对交易结果有一定预期”,从而削弱“误解”的成立。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审查中介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与提示义务。若中介故意隐瞒行情、故意压价,则可能构成“欺诈”,而非单纯的“误解”——但陆女士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中介存在隐瞒或误导行为。[3]
提示:重大误解与欺诈是两个不同法律事由。欺诈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之日起1年,且可主张赔偿;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限为90日,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两者举证难度和后果不同,需根据证据选择最有利的诉讼路径。
中介绕过女儿直接找产权人签约,责任到底是谁的?
结论:若中介明知委托人是女儿却故意绕开,且未向老人完整披露价格差异和违约责任,则存在明显过错;但女儿仅口头叮嘱、未签署书面委托协议,也承担一定风险责任。
从法律上看,房屋产权人是张阿姨,她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中介直接联系产权人并不违法。但陆女士才是挂牌委托的实际发起人,中介在知晓“调价、签约必须联系女儿”的情况下,仍单独与老人沟通并快速促成签约,明显违背了委托人的明确要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中介自称“问过老人要不要通知女儿”,但“老人说不用”并不能完全免除中介的审慎义务。一套价值数十万元的房产,单价较挂牌价下调1500元/㎡,折让幅度超16%,中介作为专业机构,应当预见老人可能对市场行情缺乏判断,至少应强化风险告知,例如书面说明“当前市场参考价”“解约可能承担违约金”等。本案中,中介在未携带房产证的情况下仍安排签约,操作流程亦不严谨。
当然,陆女士也有教训:她与中介之间仅存在口头委托,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也没有写明“价格调整、合同签署必须经本人书面确认”的条款。这使得中介在制度上有了“绕过”的缝隙——口头约定难以追责,也为后续维权增加难度。
子女不在场时,父母名下房产如何避免被低价“收割”?
结论:最有效的方式是提前签署《房屋出售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价格底线、签约确认流程和违约责任,同时尽量争取将子女列为共同联系人,甚至办理公证委托。
本案中,陆女士只是“叮嘱”中介,而中介在利益驱动下选择了更易突破的签约对象。如果当初双方签署书面委托协议,载明“本房屋挂牌价不得低于9000元/㎡,任何价格调整、合同签署须经委托人陆女士书面确认,否则中介无权代理签约”,那么中介擅自以7500元签约就构成违约,陆女士可直接追究其责任,而不至于陷入“母亲签字有效”的被动。
若产权人行动不便或对市场不熟悉,子女可陪同办理“公证委托”,由产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将谈价、签约、过户等事项授权给子女代理。这样既能保证交易安全,也避免老人被单独“游说”。对于已挂牌但尚未签约的家庭,应尽快联系中介补充书面协议,并明确要求“任何降价、签约需先联系委托人”。
此外,建议老人遇到签约场面时,无论中介如何催促,都应坚持“合同带回家给家人看”“请家人到场再签”。本案中张阿姨若在签约前给女儿打一个电话,后续所有损失都不会发生。
| 人群 | 遇到的问题 | 可咨询主体 | 所需材料/证据 | 注意事项 | 信息来源 |
|---|---|---|---|---|---|
| 老人(产权人) | 被中介误导、低价签约 | 属地住建部门、房产中介行业协会、法院 | 房屋产权证、挂牌协议、微信/通话记录、合同文本、定金收据 | 不要轻易签署“解约协议”,先咨询律师;保留中介劝说“只能卖这个价”的录音或文字记录 | 《民法典》第147条、第152条;《百姓关注》报道[1] |
| 子女(委托人) | 中介绕过自己与老人签约 | 中介总部投诉、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住建部门 | 委托挂牌聊天记录、书面委托协议(若有)、中介承诺“优先联系”的截图 | 书面协议需写明“价格调整须经书面确认”;保留所有中介沟通记录 | 《民法典》第161条、第162条 |
| 买方 | 合同被解除,定金退回,可能影响购房计划 | 卖房方、中介、法院 | 买卖合同、定金支付凭证、解约协议 | 若卖房方构成违约,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但若卖房方撤销合同成功,买方可能需另行维权 | 《民法典》第587条 |
| 中介机构 | 被质疑恶意压价、违规操作 | 住建部门行业监管、中介佣金纠纷调解 | 带看记录、沟通录音、委托协议 | 应规范执业,对老年产权人应主动提示风险,不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冲业绩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卖房遇到类似纠纷,应该走什么法律流程?
结论:先固定证据,再找中介和住建部门调解,最后考虑诉讼;若主张重大误解,务必在9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第一步,应立即书面通知中介和买方“暂停交易”,避免房屋过户。同时收集所有证据,包括挂牌委托记录、中介与母亲沟通的录音/微信、合同原件、定金收据、解约协商记录等。
第二步,向属地住建部门或房产中介行业协会投诉,要求对中介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本案中,中介在未携带房产证的情况下签约、绕过委托人联系产权人、未充分告知解约风险,均属于执业不规范之列。
第三步,若调解无果,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合同。需注意,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自2026年8月2日签约、8月7日公开报道推算,时间窗口非常紧张,不能拖延。[3]如果选择以“欺诈”为由起诉,期限为1年,但需证明中介“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合同被撤销,双方还要处理相互返还财产的问题。本案中张阿姨已通过协商退款、赔违约金的方式终止合同,损失已实际发生;若再诉讼,主要目的是追索中介的赔偿责任。但能否追回,取决于能否证明中介存在过错及损失与过错的因果关系。
常见问题解答:撤销权时效、材料准备、维权要点
问:老人被中介“忽悠”低价卖房,算重大误解还是欺诈?
答:若中介明知实际可卖更高价,却故意告知“只能卖7500元”,属于欺诈,老人可主张撤销并索赔;若中介只是误导且老人自己也没核实,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误解。两者举证难度不同,欺诈需证明中介“故意”,误解只需证明“认知错误+较大损失”。(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
问: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必须在多长时间内行使?
答:根据《民法典》第152条,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且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张阿姨8月2日签约,8月3日已知情,若要起诉,须在11月1日前提出。
问:如果购房者不愿解约,坚持要买,老人怎么办?
答:若尚未过户,老人可先拒绝履行,并依法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若已过户,则需根据是否完成登记判断救济路径。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也可能判决赔偿差价损失而不是强制过户。具体需以生效裁判为准。
本稿件基于《百姓关注》报道等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纠纷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并以司法机关正式文书为准。
截至2026年8月7日,这起#女儿卖房定价9000被母亲7500签约# 事件仍在网络发酵。相比一次损失1.7万元,更值得反思的是家庭资产交易中权责边界为何如此脆弱。子女的“口头叮嘱”敌不过中介的“业绩冲动”,老人的“一时签字”换来全家“折腾退房”。但愿这起案例能提醒更多人:卖房是家庭重大决策,书面委托要签、关键沟通要留痕、老人签约要陪同。切勿让信息差,成为家庭资产缩水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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