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医生韩杰漏诊致患儿死亡获刑1年,二审为何维持原判?
儿科医生韩杰因漏诊致2岁患儿死亡,一审、二审均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该案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韩杰公开表示“认错但不认罪”,已申请再审。
“我认错,但我不认罪。”——韩杰的公开表态,让这起案件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显得格外复杂。
据看看新闻Knews、新浪热点等媒体报道[1][2],2024年2月,一名2岁患儿因腹胀、呕吐就诊于江西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首诊儿科医生韩杰诊断为肠梗阻,但漏诊了致命性外科急症“嵌顿疝”。患儿在入院约10小时后病情恶化,转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2][3]相关医疗鉴定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存在漏诊、延误病情、未及时手术治疗等过错。[4]
公开报道显示,医院最终被判承担85%责任,赔偿患儿家属146万余元;两名涉事医生受到警告和暂停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首诊医生韩杰随后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1]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韩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
儿科医生韩杰漏诊,二审为何维持有罪判决?
二审维持有罪判决的核心原因在于:韩杰作为首诊医生的漏诊被认定为“根本性错误”,是后续一系列延误救治行为的起点,这一因果关系无法因其他环节的存在而被切割。
韩杰在一审、二审中并非全面放弃辩护。据百姓关注报道,韩杰提出,紧急情况发生时医院未通知他,家属未签自动出院告知书就自行转诊,这些后续环节的过错不应由他一人承担。[3]但法院及鉴定机构认为,韩杰的漏诊属于“根本性错误”。齐鲁晚报在报道中指出,漏诊嵌顿疝是导致病情延误和使用错误治疗方案的重要原因,即便之后有其他医生复核和转诊流程参与,也无法消除首诊错误已经造成的危害。[4]
这个判断在刑法上有明确依据: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是唯一过错方。只要其行为是造成死亡结果的重要原因,并且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就足以构成医疗事故罪。医院承担85%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与韩杰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并不矛盾——民事责任可以按过错比例在机构和医生之间分摊,刑事责任则要针对个人行为单独评价。
漏诊嵌顿疝为何构成“重大过失”?这个急症有多凶险?
嵌顿疝是时间敏感型的外科急症,延误数小时就可能造成肠管缺血坏死,甚至危及生命。正因为如此,查体不详细、未请外科会诊才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而不是普通差错。
嵌顿疝可以理解为腹股沟疝(俗称“小肠气”)的一种急性并发症:腹腔内的肠管等脏器从腹壁薄弱处突出后,被狭窄的疝环卡住,无法回纳。卡压时间一长,肠管先出现静脉回流障碍、肠壁水肿,进而动脉供血中断、肠坏死。婴幼儿患者常表现为腹胀、呕吐、烦躁哭闹,这些症状与肠梗阻高度相似,但腹股沟区可能出现不可还纳的肿块。这种急症通常需要在6至8小时内手术解除卡压,一旦拖到肠坏死阶段,术后并发症率和死亡率会明显上升。
回到本案,韩杰虽然作出了“肠梗阻”的初步诊断,却没有进一步明确梗阻原因。鉴定意见指出,查体不详细、未请外科会诊,这些本应完成的基础诊疗步骤没有完成,直接导致嵌顿疝被漏诊。[3]患儿在入院约10小时后病情急剧恶化,转院途中死亡。[2][3]这种时间线说明,漏诊的每一小时,都对应着急症抢救窗口的不断收窄。
医疗事故罪的入刑门槛是什么?“认错不认罪”还能免罚吗?
根据我国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入罪条件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本案两项条件均已满足,因此“认错”不等于“不担刑责”。
医疗事故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一般的诊疗差错、技术失误,属于民事侵权或卫生行政处理范畴;只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才进入刑事领域。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应当预见和避免的风险,因为极端疏忽、不负责任而没有预见和避免。本案中,鉴定意见认为漏诊嵌顿疝属于重大过失:它不是技术能力不足导致的“不会看”,而是基本的查体和会诊流程都没有完成,属于“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重大疏忽。[3]
韩杰公开表示“我认错,但我不认罪”,反映出公众对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界限的普遍困惑。法律评价体系是客观化的:医生内心是否接受犯罪指控,并不影响定罪。只要其客观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法院就可以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这也提示广大医务人员,手术刀前的责任心,最终要靠规范的诊疗流程来保障,而不是靠事后“态度好”来弥补。
首诊医生被追刑责,行业为何担忧“防御性医疗”?
医疗界对本案的真正担忧,不是韩杰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责任界定一旦失衡,可能催生普遍的“防御性医疗”。
张强医生集团创始人张强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采访时表示,这个事件本身具有两面性:如果确实是医生的疏漏,后续整个流程也有问题,最终造成患儿死亡,这种情形属于主观上有恶意或者隐瞒,刑事处罚对医疗界能起到惩戒作用;但如果说缺乏依据、责任界定模糊不清,把责任简单归结到普通的一线医生身上,社会负面影响会非常大。[1]
防御性医疗的具体表现,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推诿高危患者,以及年轻医生不愿进入儿科急诊等高风险科室。张强指出,医生第一反应从“如何救人”变成“如何自保”,会显著增加医生和患者的负担,而且这种增加“不见得一定对疾病有好处,有时候可能反而会延误病情”。[1]
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尚未得到权威结论印证的细节值得关注:韩杰称,紧急情况发生时医院并未通知他,家属未签自动出院告知书就自行转诊。[3]这一说法是否属实,目前尚无权威认定。但公众应当理解,医疗安全是系统性工程——首诊判断、接诊复核、会诊机制、转诊流程、医患沟通缺一不可。如果把所有责任都压到首诊医生一个人身上,反而可能让真正的制度漏洞被忽视。
再审能翻案吗?患儿家属、普通医生、公众该怎么办?
再审能否改变原判,取决于申诉能否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提出足够有力的质疑;从程序上讲,韩杰申请再审是法定权利,但申诉不等于再审必然启动。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采访时给出了程序性解答: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本案已经终审。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处理不当,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本级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与一审、二审不同,一审、二审是必经程序,申诉则需要经过司法机关审查后,才决定是否启动再审。[1]如果最终改判,韩杰依法可以获得刑事赔偿,包括经济补偿和从医资格恢复。[1]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这个案件的现实意义首先在于“如何避坑”,其次在于“如何维权”。结合本案时间线,可以总结为以下建议:
- 就医时警惕急症信号:婴幼儿出现剧烈哭闹、反复呕吐、腹胀、腹股沟或阴囊肿块时,不仅要查消化内科,也要请外科医生会诊排查嵌顿疝。
- 怀疑漏诊时立即封存病历:第一时间复印或封存全部就诊记录、检查报告和医嘱单,这是后续鉴定和诉讼的基础。
- 转院不是“离开医院”那么简单:转院前务必签署转诊知情同意书,请接诊医院确认接收,并尽量联系救护车转运。
- 维权路径要分层推进: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过错鉴定,再依据鉴定结论向医院索赔,必要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公开报道显示,医院最终被判承担85%责任、赔偿患儿家属146万余元。[1]这说明,依法维权虽然周期长、过程复杂,但路径是清晰可行的。
常见问题解答
Q1:韩杰医生漏诊致患儿死亡,二审判决结果到底是什么?
答: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事故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85%责任,赔偿患儿家属146万余元。据公开报道,韩杰已申请再审。
Q2:什么才算“医疗事故罪”?和普通的医疗纠纷有什么区别?
答:医疗事故罪的核心是“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普通医疗纠纷多通过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解决,而本案漏诊被认定为重大过失,因此在刑事层面追责。具体案件必须结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断。
Q3:如果怀疑家人也被漏诊误诊,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答:第一步是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资料。第二步向医院医务科或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公开报道显示,本案中医院最终被判承担85%责任、赔偿家属146万余元,说明依法维权路径可行。
| 人群 | 遇到的问题 | 可咨询主体 | 所需材料/证据 | 注意事项 | 信息来源 |
|---|---|---|---|---|---|
| 患儿/患者家属 | 怀疑漏诊误诊导致损害 | 医院医务科、属地卫生健康委、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就诊病历、检查报告、费用票据、身份证明;封存后的病历复印件 | 尽快封存病历;不要轻易签署“理解并接受”类文书;必要时录音录像留证 | 据公开报道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开流程 |
| 涉事医生 | 被追究医疗事故行政或刑事责任 | 所属医院法务部门、医师协会、专业医疗律师 | 个人执业证书、完整诊疗记录、会诊申请记录、与家属沟通记录 | 配合调查但避免自行修改病历;可委托律师参与陈述和申辩 | 据公开报道 |
| 其他科室医生 | 担心风险过高不敢接诊 | 所在科室、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责任险承保机构 | 日常诊疗规范流程、科室会诊记录、高风险病历讨论记录 | 如实记录查体阴性体征;风险患者主动申请会诊;考虑购买医疗责任险 | 据张强医生公开观点及公开医疗管理知识 |
| 普通公众 | 就医时缺乏风险识别能力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甲医院门诊、12320卫生热线 | 既往病史资料、用药清单、过敏史记录 | 儿科急诊警惕疝气相关症状;病情变化及时返诊甚至转诊,不要自行离院 | 据公开医学常识及公开就医指引 |
韩杰案的二审落槌,并不是故事的终点。对于医疗界,它是一把“尺子”,量出医疗安全边界的同时,也量出了个体责任与制度责任的深层张力;对于普通家庭,它则是一个沉重的提醒:急症面前,时间就是生命;维权路上,证据就是底气。
#韩杰医生漏诊# #医疗事故罪# #二审维持原判# #防御性医疗# #医疗纠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