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规经商被查,此前有哪些类似案例?
河南汝州米庙镇公职人员赵某某被举报在其投资的职业学校内开办餐厅超市,本人回应称“是给别人帮忙”,目前汝州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一、事件核心经过
举报内容:西安康博尔艺术技工学校校长栗红强反映,汝州市米庙镇公职人员赵某某在他投资的汝州市金榜中等专业学校开办餐厅超市,涉嫌违规经商。
关键细节:装修过程中,赵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群直接安排施工,工头称呼其为“赵总”;中间人李某某曾转账100万元管理押金,称背后投资人包括赵某某。
本人回应:赵某某否认投资经营,称只是“给别人帮忙”,未透露帮谁,并表示“纪委正调查着,我等纪委出结论,法院见”。
调查进展:栗红强已于7月向汝州市纪委监委递交举报材料并作了笔录,纪委监委已受理并正在调查。
二、法律红线:公职人员严禁经商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帮忙”不是挡箭牌:公职人员如深度参与装修、对接供应商、协调运营,实际已超出普通帮忙范畴,属于“隐形经商、借壳牟利”,同样违纪。
三、此前类似案例
公职人员开网约车被处分:多地曾通报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跑网约车、开出租,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被党内警告或政务警告处分,责令停止营利行为。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安徽省某市一名科级干部违规注册公司并实际经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职务;湖南省某县副局长以其亲属名义开办超市,被查实后受到记过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
变相入股、兼职取酬:部分公职人员以“干股分红”“顾问费”等形式在企业兼职,被认定为违规经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这些案例均说明,无论以何种形式变通,只要实质从事营利活动,均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