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在校开餐厅超市是否违反公务员法禁止经商规定?
河南汝州市米庙镇公职人员赵某某被举报在其投资的职业学校内运营餐厅超市,本人回应称“只是帮忙”,当地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一、事件核心事实:举报内容与当事人回应
举报方指控:西安康博尔艺术技工学校校长栗红强向澎湃新闻反映,赵某某在其投资的汝州市金榜中等专业学校内开办餐厅和超市,涉嫌违反公职人员禁止经商的规定。
赵某某回应:赵某某否认违规经商,称参与餐厅超市装修等事宜是“给别人帮忙”,并拒绝透露具体帮谁,表示“这是我的自由”。他还表示纪委正在调查,自己等结论,“法院见”。
关键证据:举报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某在装修群内被称呼为“赵总”,并直接与施工师傅沟通安排装修事项。举报人还提供了通话录音,其中赵某某未否认自己出资参与运营,并答应从中斡旋。
二、法律依据:公职人员禁止经商的红线
《公务员法》明文禁止: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帮忙”能否作为免责理由:法律界普遍观点认为,公职人员深度介入营利性实体的筹备、装修、运营等核心环节,已超出普通“帮忙”范畴。若实质构成投资或参与经营,即使未直接持股注册,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经商。
三、当前进展与争议焦点
已进入纪检程序:举报人已于7月3日向汝州市纪委监委递交材料,并按要求完成笔录,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中间人李某某的辩解:介绍三方合作的中介李某某称,100万元管理押金是她的个人资金,赵某某只是“帮她盯着装修”,并未参与经营。
纠纷背景:举报人栗红强与李某某因学校管理问题发生矛盾,其运营团队被赶出学校,投入的三百多万元面临损失,由此引发后续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