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取“过夜费”是否合理?
重庆游客在新疆伊犁旅游时,因酒店只剩一间房,同行两位女士连续两晚睡在自家车里,退房时竟被酒店强行收取150元“车上过夜费”,当地监管部门直接认定收费不合理,涉事酒店最终退款并赔偿。
一、事件定性:合法停车却被额外“创收”
收费毫无依据:游客王先生一行已支付房费和停车费,车辆为自有财产,未使用酒店客房、床铺、洗浴等任何住宿服务。酒店以“在酒店场地过夜”为由按人头收取150元,属于凭空设立收费项目。
监管明确认定违规: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核查后,明确指出该笔收费“不合理”,并指出酒店按每人50元收取的“车上过夜费”未在入住前公示,消费者有权拒绝。
酒店安全保障不能作为收费依据:酒店事后解释称“出于安全考量,不允许客人在车内过夜”。但这只是管理规定,并非创收名目,将管理职责转化为收费项目缺乏法律支撑。
二、法律分析:明码标价是收费底线
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酒店未提前公示“车上过夜费”,退房时临时加收,明显违规。
住宿费对应的服务未提供:从法律角度看,住宿费对应的是客房使用权益。游客全程在私家车内休息,未占用酒店房间床位、水电等资源,酒店无权创设“车上住宿费”这一名目。
发票备注暴露问题核心:王先生报警后,酒店才开具发票,但发票备注栏写的竟是“车上住宿费”,表明酒店确实将车内过夜视为可以收费的服务项目,而这恰恰缺乏法律依据。
三、结局警示:乱收费的代价与维权路径
酒店退赔认错:经协商,涉事酒店全额退还150元收费,并额外赔偿王先生1000元。酒店负责人马女士承认开业不足一年、临时交由他人管理导致失误,承诺整改培训。
酒店存在经营异常记录:天眼查显示,该酒店为个体工商户,2025年4月成立,2026年7月12日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游客维权可参照路径:遭遇类似“奇葩收费”,游客应第一时间保留付款凭证和发票,现场拍照取证;当场拒绝不合理收费;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监管部门对未经公示的乱收费项目通常会认定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