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亲历录
2026-08-06 07:08来自 其他

北京游客住宿时,酒店收取“车上过夜费”是否违反《价格法》?

  近日,重庆游客在新疆伊犁一家酒店因客房不足而睡在自己车内,退房时竟被酒店强行收取150元“车上过夜费”,当地市场监管局已认定该收费不合理,酒店最终退款并赔偿。

  一、事件核心:睡自家车被收“过夜费”

  事件经过:7月新疆旅游旺季,重庆王先生一行三人深夜抵达伊宁市伊美臻选酒店,因只剩一间大床房,同行的两位女士连续两晚在自家车内过夜。退房时,酒店额外收取150元“车上过夜费”(按每人50元计)。

  争议焦点:王先生认为自己已支付房费和停车费,车辆和油也是自己的,睡在自家车内被收费极其不合理。要求开发票时还一度遭拒,后经警方协调才拿到备注为“车上住宿费”的发票。

  二、法律判定:该收费违反复明码标价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住宿费对应的是客房服务,游客未使用酒店房间和床位,酒店无权凭空创设“车上住宿费”这一收费项目。

  监管定性: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后确认,该收费“确实不合理”,属于违规收费。监管部门指出,酒店事前未公示该项费用标准,游客也未接受任何住宿服务,临时加价行为直接违反《价格法》。

  

  三、处理结果与启示

  善后措施:涉事酒店负责人马女士致歉,称开业不到一年、临时交人代管导致管理失误。经协商,酒店全额退还150元“停车住宿费”,并额外补偿王先生1000元,承诺进行培训和整改。

  法律警示:此事件为旅游服务业敲响警钟——经营者不得以“管理失误”或“安全考量”为由,在未明示的情况下增设收费项目。消费者遇到不明收费,可保留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