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见闻窗
2026-08-06 06:50来自 其他

公职人员赵某某所称“帮忙”是否构成违规?

  河南汝州市米庙镇公职人员赵某某被举报在其投资的金榜中专学校内开餐厅超市,他回应称只是“帮忙”——但这一说法是否站得住脚,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实质上参与了营利活动,目前当地纪委监委正在调查中。

  一、事件焦点:赵某某的“帮忙”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深度参与装修与运营:举报人栗红强提供的微信群记录显示,2026年2月赵某某直接@装修师傅沟通安排事项,师傅称呼其为“赵总”,后续装修过程中赵某某多次线上线下指挥调度。

  出资疑点:中间人李某某转账100万元管理押金给栗红强,栗红强称李某某承认这笔钱背后是赵某某等出资,且李某某以现金存入后转付。

  通话录音中的未否认:6月24日通话录音中,栗红强提到赵某某出资参与投资运营,赵某某未予否认,仅表示“我作用有限”。

  二、法律法规:公职人员帮人经商的红线在哪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

  实质判定标准:即使没有直接签订经营合同或名义上“帮忙”,只要实质上参与了装修安排、资金投入、运营决策等营利性活动环节,就存在违规风险。

  三、当前结论:调查期间“帮忙”难成挡箭牌,待纪委定论

  赵某某的辩解:称自己未投资经营,安排装修是“给别人帮忙”,拒绝透露帮谁,强调“这是我的自由”,并表示“等纪委出结论,法院见”。

  中间人的证词:李某某后改口称100万元押金是她的个人资金,赵某某“只是盯着装修了一下”。

  纪委已介入:举报人栗红强已于7月13日赴汝州市纪委监委做笔录,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法律人士指出,“给谁帮忙是我的自由”不能成为规避纪律审查的理由,公职人员为企业经营提供实质性的组织、协调、管理行为,本身就可能触犯禁止经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