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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06:31来自 其他

AI演员广告代言违规,运营公司要担什么责?

  AI短剧女主“方桃子”因一条“戴了一天都很舒服”的美瞳广告翻车了,这款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律师指出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和违规使用代言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不是这个虚拟角色,而是其背后的运营公司。

  一、广告踩了哪些法律红线

  美瞳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禁用代言人推荐: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方桃子的广告以“AI角色”口播推荐,实质上绕过了真人代言的法律约束,涉嫌违规。

  虚构使用体验,构成虚假宣传:AI没有真实眼球,不存在“佩戴体验”,却声称“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这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得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的规定,涉嫌虚假广告。

  缺少医疗器械广告法定提示:推荐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该广告未出现此类提示。

  二、运营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

  运营公司是法定责任主体:AI虚拟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作为广告代言人独立担责。与品牌方签约、发布广告的运营公司(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行政与民事双重连带责任: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并处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若美瞳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运营公司需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因该广告误导而购买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三、运营公司不能以“AI生成”免责

  标注“AI生成”不等同合规:广州市番禺区市监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视频标注AI生成仅说明形式,若内容存在夸大效果、误导消费者,仍属内容违规。

  多家律所一致认定“AI不是挡箭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等多位律师指出,广告脚本、审核、发布均由品牌方和运营方决策,AI生成内容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责任最终归于经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