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见闻窗
2026-08-06 06:23来自 其他

公职人员开餐饮店违法吗?汝州被举报案揭秘

  公职人员开餐饮店通常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法律红线明确,近期河南汝州一名公职人员被实名举报在职校经营餐厅超市一事,更是将这类行为的焦点推向公众视野。

  一、法律红线: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行为界定:无论是亲自经商办企业,还是以“帮忙”“入股”“代持”等变相形式参与经营,只要实质是从事营利活动,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开超市、开餐厅、直播带货、跑网约车等均属违规行为。

  立法目的:严格限制公职人员经商,是为防止公私不分、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避免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维护社会公平底线。

  二、事件焦点:河南汝州公职人员赵某某被举报

  举报内容:西安康博尔艺术技工学校校长栗红强向澎湃新闻反映,河南汝州市米庙镇公职人员赵某某,在其投资的汝州市金榜中等专业学校开办餐厅和超市,涉嫌违规经商。栗红强称,赵某某深度参与餐厅超市的装修和运营,包括在微信群安排装修工作、与施工方沟通等。

  当事人回应:赵某某否认违规经商,称参与餐厅超市装修是“给别人帮忙”,拒绝透露具体帮谁,并表示“给谁帮忙那是我的自由”,同时表示“纪委正调查着,我等纪委出结论,法院见”。

  调查进展:栗红强已于7月3日向汝州市纪委监委递交举报材料,并按要求做了笔录,目前纪委监委正在调查中。

  三、“帮忙”能否成为挡箭牌?实质重于形式

  法律不认“帮忙”辩解:公职人员若深度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运营管理(如安排装修、对接供货、日常管理),即便未直接持股或领薪,仍可能被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帮忙”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的借口。

  纪委将综合认定:判断是否违规,关键看公职人员与实际经营行为之间的实质关联——是否存在出资、分红、参与决策、日常管理等事实。纪检监察机关通常会调取资金流水、微信记录、合同文件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典型案例警示:公职人员违规经商问题近年来受到持续高压整治,多地纪委监委均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轻则纪律处分,重则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