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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06:31来自 其他

AI演员签约出道,法律红线怎么守?

  AI短剧女主“方桃子”出道一个月就接下美瞳广告,却因“没有眼睛却声称戴了一天很舒服”引发全网审判,其背后触碰的正是AI虚拟人签约出道时不可忽视的法律红线——从广告代言人资格到虚假宣传认定,每一个环节都面临现行法律的严格审视。

  一、AI演员的身份困境:不是法律主体,却以“第一人称”带货

  《广告法》主体缺失:根据《广告法》第二条,广告代言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数字人并非法律主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因此不能成为合法的广告代言人。律师指出,方桃子的运营公司才是与品牌方签订合同的真正主体。

  “第一人称”话术的法律风险:方桃子以“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等口播进行推广,本质上是在虚构使用体验。律师认为,这种表述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关于“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

  广告代言与AI身份的错位:监管部门明确回应,AI作为表现形式本身不违法,但若内容中利用AI夸大效果、误导消费者,则属于内容违规。即使AI形象能展示美瞳的视觉效果,以“亲测体验”口吻背书已超出合规边界。

  二、美瞳的特殊身份: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代言被严格禁止

  医疗器械广告的代言禁令:美瞳属于风险等级最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放心眨眼”涉嫌功效保证:方桃子广告中的“可以放心眨眼”“戴一天很舒服”等表述,实质上是对产品安全性与舒适度的直接保证,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禁止“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必须标明的警示信息缺失:根据《广告法》规定,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还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而该视频中未见此类提示。

  三、责任归属:虚拟形象不能成为运营方的“免责盾牌”

  追责对象指向运营公司与品牌方:若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至五倍的罚款;若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造成损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若消费者因AI广告误导而购买产品并受到损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AI不是法外之地:律师强调,AI演员不能成为广告主和运营主体免责的借口。现行法律体系下,AI只是广告内容的一部分,处罚责任主要归于广告主与运营主体。行业监管部门也已表态,AI广告必须标注生成内容,真实效果必须经现实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