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格商户套券违约金过高?法律依据来了
西安赛格国际购物中心与商户利和公司的违约金纠纷,核心矛盾在于赛格商场单方面设定的违约金核算基数被官方调查认定为“过高”,其法律依据指向《民法典》关于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130%的规定。
2026年8月5日,西安雁塔区联合调查专班发布通报,首次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厘清了赛格商场“千万违约金”的争议焦点。商户利和公司确实存在违约套券行为,但赛格商场在核算违约金时存在程序与实体上的瑕疵。
一、合同约定模糊导致核算标准“一言堂”
合同条款:双方2020年签订的《合同书》第16.5条约定,套券行为一经发现,商户应按“违规套取总金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但该条款未明确“违规套取总金额”的具体核算标准,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
赛格单方认定:赛后赛格商场单方面设定“同一会员号使用10次以上店庆券且单笔金额均在700元以下”作为核算标准,认定利和公司“违约套券金额”达606.72万元,并据此计算违约金1154.6万元。
官方定性:调查专班指出,此举存在“事前未在合同书中明确核算标准,事后单方面认定违约金核算基数”的程序问题。
二、真实损失被放大:基数相差超三百万元
第三方审计: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查利和公司38279份销售数据,按赛格同一标准推算出最大可能的违约核销店庆券金额仅为289.92万元,而非赛格主张的606.72万元。
关键区别:赛格所称的606.72万元实为“违约套券订单的销售总额”,并非商场实际补贴损失或违规套取金额本身,调查专班明确指出了这一概念偷换。
三、法律依据:百万元违约金触碰“130%红线”
《民法典》司法解释:调查专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指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过高认定:按289.92万元的最大可能损失计算,法定的违约金上限约为376.9万元(损失×1.3)。赛格实际收取的1154.6万元超过该上限约3倍,被官方直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