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实测拆解
2026-08-05 14:28来自 科技看点

  一、网页行为触及哪些法律红线?

  肖像权侵权:网页未经余承东本人授权,擅自将其照片与玩具形象合成,并置于可交互操作的页面中供公众娱乐,直接违反《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关于未经许可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规定。

  名誉权与人格侮辱:域名“huawei.dog”中的“.dog”后缀本身具有明确贬损指向,配合恶搞交互(滑动玩具弹出“遥遥领先”“诚实”等字样并配以音效),已构成对余承东个人人格的丑化与侮辱,足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企业商誉权受损:该网页核心元素指向华为及旗下品牌,恶搞行为将企业高管与企业形象捆绑,借机贬损品牌信誉,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诋毁声誉行为。

  

  

  二、法律上可主张哪些维权路径?

  平台投诉:华为方面此前已采取该路径——截至8月4日,鸿蒙智行累计监测5.6万余条相关信息,仅针对171条明确侵权内容发起投诉,平台反馈下架144条。 针对此类恶意网页,亦可向域名注册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发起侵权通知,要求屏蔽或断开链接。

  民事诉讼:可向法院起诉网页搭建者,请求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余承东本人可作为原告主张肖像权与名誉权,华为公司可作为原告主张商誉权。

  刑事追责:若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该行为有可能触发《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或第287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目前该网页已被标记为“包含违法或违规内容”而停止访问。

  三、普通玩梗与恶意侵权的边界如何判断?

  核心指标一:侵权主体与指向性。普通玩梗不会直接盗用他人真实肖像,更不会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域名(如“huawei.dog”)。一旦出现明确的、可识别的人物肖像+侮辱后缀域名,即构成系统性人格丑化,而非单纯“调侃”。

  核心指标二:交互目的与恶意程度。设计专门网页,让用户通过滑动鼠标“甩动”人物形象并触发预设嘲讽语,这种低门槛、可扩散的互动形式,与随手转发一条段子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属于有策划的、持续性的人格羞辱。

  法律上的“善意”与“恶意”区别:《民法典》第998条在认定肖像权与名誉权侵权时,会考量行为方式、目的、后果。以娱乐为目的的合理戏仿有一定容忍空间,但网页恶意丑化、盈利性引流、或附带商业抹黑色彩,则直接落入侵权范畴。 网络“玩梗自由”的前提是尊重他人人格权益,越线即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