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讯纪实
2026-08-05 13:41来自 其他

1036元机票退款仅53元现金,代金券强制兑换合理吗?

  在近期一连串机票“天价退票费”风波中,有消费者花1036元买的机票,退票时被扣到只剩53.9元现金,其余票款被强制换成一年有效的代金券。这类“高价买票、退款缩水”的争议正从个案刷屏演变为公众对订票规则透明度的集中拷问。

  一、核心事实:1036元票款为何只剩53.9元现金

  购票与退票经过:7月22日,消费者游女士在携程花费1036元购买了两张越南胡志明市飞往河内的机票,出发日期为7月24日。订票页面显示24小时以上退改费为100元/人。

  退票时的意外发现:因行程变动,游女士当晚申请退票,系统提示需扣除200元退票费,实际退款明细为:现金退款仅53.9元,剩余782.1元票款以航空公司代金券形式返还,有效期一年,且不同意就无法退票。

  关键争议点:游女士表示此前完全不知代金券规定,平台订票页面也未有显著提示;携程客服称此为航空公司规定,无法更改,且代金券不属于退票费用、无法开具发票。

  二、同类问题:高额扣费与“小字陷阱”已成行业通病

  更高比例的扣费案例:7月初,消费者林先生花费15217元购买北京飞纽约的国际机票,提前3天退票仅退回432元税费,扣费比例超97%。

  规则的隐蔽标注手法:在多平台实测中,票价以显眼大号字体突出展示,而“仅部分税费可退”等核心退改限制则用小字、折叠弹窗呈现,消费者需额外点击才能查看完整规则。

  平台与航司的责任推诿:消费者维权时,平台称规则由航司制定,航司则让消费者联系出票地,双方互相“踢皮球”,普通消费者维权困难。

  三、法律定性: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与公平性面临拷问

  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民法典》第496条要求,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必须采用加粗、弹窗等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法律专家指出,用小字在角落标注“仅部分税费可退”,很难被认定为尽到了告知义务。

  扣费比例远超实际损失:退票费在法律上属于违约金,应以航司实际损失为合理上限。提前数日退票,航司完全有机会二次销售座位,扣费97%明显偏离公平标尺,存在被认定为加重消费者责任、显失公平的空间。

  已有判例支持消费者:2003年北京法院判航司败诉退还50%退票费,2019年深圳法院认定“仅退1元”构成欺诈并判三倍赔偿,法院倾向于调整或认定高额扣费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