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判断余承东的言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一、事件起因:声音巧合催生恶意二创风潮
玩具与口音的巧合:2026年7月起,网友发现传统玩具“竹知了”拉动时发出的“哇哇”声,与余承东在问界M9发布会上“一千万以内最好”名场面的惊叹语调高度相似,由此诞生了大量拼接二创短视频。
内容性质演变:部分创作者开始刻意将竹知了画面与余承东演讲音频拼接,配上“遥遥领先”等文案,从普通玩梗演变为带有明显侮辱丑化性质的规模化传播,形成全网刷屏态势。
企业维权触发争议:华为以“暗喻影射、谐音、魔改音频等方式戏谑丑化企业及企业家”为由,向平台发起批量投诉,导致数万条相关视频被下架。
二、法律定性:暗喻影射同样构成侵权
不点名也侵权:娱乐法律师李振武指出,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不以“直接点名”为前提。只要通过特定语境、元素组合能使公众识别出指向特定主体,即可能构成侵权。
超出合理调侃范畴:相关视频虽未提及余承东姓名,但通过其标志性话术搭配竹知了的发布会同款音效,已形成“明确的指向性暗喻”,属于刻意戏谑丑化,超出了普通网络调侃的边界。
规模化传播加重损害:大量同质化恶搞视频持续固化戏谑氛围,潜移默化地降低公众对企业家及品牌的观感。
三、关于虚假宣传判断的说明:该事件核心是名誉侵权而非虚假宣传
事件争议焦点:本次“竹知了”风波的争议核心在于网络二创是否侵犯名誉权,法律讨论主要围绕“暗喻影射是否侵权”、“维权尺度是否失当”展开。
虚假宣传的认定路径:若需判断余承东的言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依据《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考察该言论是否对产品性能、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且是否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但这并非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
两者独立不冲突:公众人物可因不当言论被质疑虚假宣传,也可因遭受恶意丑化而主张名誉侵权,两者属于不同法律范畴。本次事件中,法律界讨论与企业行动均指向名誉侵权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