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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带货诈骗案中,明星本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备受关注的“女子花10万请明星带货仅卖出1单”事件中,涉事直播公司三名创始人因合同诈骗罪已被重判,而受邀出镜的明星夫妻因未参与招商及保量承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案件定性:并非“翻车”而是合同诈骗

主观恶意明显:涉事公司明知无法完成承诺的1:10保量销售比,内部沟通中明确表示“肯定做不到”,并预设“先扯皮,大不了按民事纠纷解决”的应对策略。

客观行为欺诈:该公司使用空壳公司签约,安排挂名法定代表人充当“挡箭牌”,收取的2600余万元坑位费中,除支付明星出场费和佣金外,剩余资金被三名创始人私分,未预留任何退款资金。

法院重判:2026年1月20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名主犯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并处20万至30万元罚金。

二、明星责任边界:未参与欺诈则无需担刑责

明星角色:涉事明星夫妻仅受直播公司聘请在直播间露面两小时,展示了百余款产品中的部分,未直接介绍问题腊肉产品,也未参与招商和保量承诺。

责任界定:明星方声明称不认识涉事招商公司,未作出任何形式的保量承诺,其与商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仅作为嘉宾出镜且对骗局不知情的明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法律边界:本案的关键在于明星是否参与了虚假宣传或明知诈骗仍配合。涉案公司所有夸大宣传、虚假保量的话术均由中介公司单方面操作,明星对此不知情。

三、商家警示:警惕“保量带货”三大陷阱

警惕超高保量比:业内通常1:3的保量比已算成功,承诺1:8甚至1:10的保量销售比明显反常,往往是诱导商家缴纳高额坑位费的诱饵。

核实公司资质:涉案公司存在“扯大旗”行为,门口悬挂与某知名电影集团无关的牌子制造背书假象,选品环节极为潦草,只催促商家交钱。

细化合同条款:签约时应明确直播时长、讲解频次、产品上架位置等具体标准,避免仅凭“明星出镜”和“保量承诺”就支付高额前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