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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身份欺骗他人,法律上还构成哪些侵权?

原985高校博士后聂某某因在妻子孕晚期隐瞒已婚身份,通过相亲平台与莫女士交往并发生关系,被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侵犯人格权,需书面道歉并赔偿1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他不仅未道歉,反而反诉受害者并光速入职香港城市大学,其母亲还因发送恐吓短信被警方处罚。

一、隐瞒已婚身份已构成人格权侵权

法院认定事实:聂某某隐瞒已婚状况与莫女士交往并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该行为侵害了莫女士的人格权

一审判决内容:判令聂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执行现状:上诉期与执行期均已过,但莫女士至今未收到道歉信

二、家属恐吓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法规

恐吓行为:举报后,聂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向莫女士发送含“把你除掉”“杀杀杀”等威胁内容的短信,并上门围堵、网络造谣

警方处罚:北京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查明后,对张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性质:此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形

三、维权路径与潜在的其他法律问题

重婚罪门槛:法律上的重婚罪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登记结婚”,从现有信息看,聂某某的行为难以达到刑事门槛

一般人格权纠纷:这是目前最有效的民事维权方向,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受害者可主张因欺诈导致严重精神损害

诉讼建议:类似案件的受害者应第一时间保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证据,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