阡陌浮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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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停车场是否存在过错?

“交个停车费,顺带被办了个套餐”——当车主在停车场扫码缴费时,看似简单的一步操作,却可能因停车场管理方设置的诱导性广告弹窗,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中被开通付费服务或会员,这背后停车场是否存在过错,核心在于其是否履行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

一、合同与法定义务的履行状况

保管合同的实质认定:车主将车辆停放于收费停车场并支付费用,双方即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停车场不能以“只收占地费”为由,单方面免除其基本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

格式条款的效力:停车场张贴“车辆受损、财物丢失概不负责”等免责声明,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此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强制要求车主关注公众号、注册会员才能完成缴费,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关于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二、有效监管与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如监控摄像头、专人巡查等),并对进场车辆的基本安全提供保障。若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受损或财物丢失,且无法提供有效线索协助追查,停车场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收费系统的合规性:停车场或收费系统服务商在缴费页面设置诱导性弹窗广告,如虚假停车优惠券、隐藏关闭按钮、自动勾选付费服务等,涉嫌违反《广告法》和《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多地已明确规定停车缴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关注公众号。

三、对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是否充分保障

收费与广告的明确区分:停车场应提供清晰、直接的缴费通道,不得将营销广告伪装成缴费必经步骤。扫码后应先呈现缴费界面,而非强制观看广告或一键跳转第三方页面。

信息披露义务:停车场必须对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服务范围等进行显著公示。对于路边停车位,若启用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应通过醒目标牌、短信通知等方式让车主清晰知晓,避免因缺乏提示导致车主误以为免费而产生高额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