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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试管婴儿离婚抚养权纠纷,成年子女还能否主张抚养费?

江苏无锡婚外试管案中,丈夫以女儿已满18岁为由拒付抚养费,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取决于其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一、案件核心事实:丈夫以女儿成年为由拒付抚养费

案件背景:江苏无锡的朱女士与丈夫结婚21年,2025年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通过辅助生殖手术培育出可移植的受精卵胚胎。朱女士发现后,将医院、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诉,要求处置涉案胚胎。

离婚诉讼与抚养费争议:7月30日该案开庭当日,朱女士收到丈夫提起的离婚诉讼传票。丈夫在离婚诉状中明确表示,女儿已年满18周岁、今年刚完成高考,拒绝继续支付抚养费,并声称“没有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女儿的态度:朱女士18岁的女儿清楚整件事后坚定站在母亲一边,最终选择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在家庭变故中坚持完成学业考入一本院校。

二、法律解读: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有严格条件

法律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抚养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明确,该情形仅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大学生不属于法定范畴:司法实践中,已满18周岁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因具备劳动能力,通常不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无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一方承担大学费用,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履行。

本案适用分析:朱女士的女儿已完成高考并将进入大学,在法律上难以主张强制性的抚养费。但丈夫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伪造结婚证、婚外培育胚胎),朱女士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财产倾斜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维权路径与深层启示

财产分割是重点:律师建议,相比抚养费争议,朱女士应重点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男方宣称“无财产可分”,朱女士已委托律师申请调查其财产状况,追回可能被转移或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法律空白待填补:此案暴露出辅助生殖领域证件核查的漏洞——仅凭伪造的结婚证就能在三甲医院完成试管婴儿建档与胚胎培育。朱女士坚持在要求销毁该胚胎前不离婚,意在推动监管完善。

女儿的支持是底气:在亲友均劝朱女士隐忍的情况下,18岁女儿的一句“妈,你什么时候能清醒?”成为她坚持维权的转折点。女儿不仅没有被家庭变故拖垮,反而考入一本院校,展现了极强的心理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