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女士起诉离婚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起诉,而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朱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完全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无锡的朱女士结婚21年期间患癌,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丈夫反而率先起诉离婚,并在诉状中宣称无共同财产、无赔偿,这起案件正成为全网关注焦点。
一、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支撑
《民法典》第1091条直接适用: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朱女士丈夫婚内出轨并与第三者伪造证件培育胚胎,属于典型的“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明确观点:多位律师指出,男方婚内出轨、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进行辅助生殖,属于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重大过错,朱女士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财产分割倾斜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依据男方重大过错,向无过错方倾斜,让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本案核心事实:丈夫行为构成重大过错
婚内出轨+伪造证件:朱女士丈夫与第三者凭伪造结婚证,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成功培育了可移植的冷冻胚胎
行为性质恶劣:丈夫在朱女士患癌期间长期缺位家庭,不仅不与原配备孕,反而暗中与第三者进行试管,事发后甚至指责妻子“毁掉他的孩子”
离婚诉讼中的“五个无”:丈夫起诉离婚时,在起诉状中全部勾选“无”——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抚养费、无探望权、无离婚损害赔偿,试图让患癌妻子净身出户
三、实操建议:朱女士可同步主张多项权利
申请法院调查丈夫财产:朱女士已表示将申请法院调查丈夫财产状况,追回其转移或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
追究重婚罪的可能性:律师分析,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做试管,可能构成重婚罪,朱女士可通过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及时止损与财产保全:鉴于丈夫已转移财产并试图让原配净身出户,朱女士应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进一步转移资产
一、关联法规:朱女士可同时主张的几项权利
- 权利类型
- 法律依据
- 本案件适用情况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其他重大过错”丈夫出轨+伪造证件做试管,属重大过错,可主张
- 财产分割倾斜《民法典》第1087条“照顾无过错方”丈夫企图零财产分割,法院可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 追回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权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试管费用,可追回
- 追究伪造证件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丈夫已被行政拘留5日,属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 追究重婚罪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自诉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