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企虚开发票的动机是什么?
5家知名药企(包括海思科、津药药业的子公司)卷入由一家已注销的空壳公司主导的虚开发票案,涉案总金额超700万元,其核心动机在于通过虚构“推广服务费”套取资金,用于支付药品销售中的灰色渠道费用,最终将成本转嫁至药价。
一、税务套利:虚增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
直接减少税负:药企通过空壳公司开具无真实业务的“推广服务费”发票,可将其计入企业经营成本,从而直接冲抵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增值税进项抵扣: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抵扣销项税额,进一步降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形成双重税务套利空间。
案例数据佐证:在“南宁惠杰康”案中,涉案的5家药企获取的84份虚开发票价税合计733.8万元;而沈阳奥吉娜药业在长达7年时间里虚开1.89亿元发票,被处以3516万元罚款,可见虚开金额与套利动机之强。
二、渠道费用变通:为隐性营销成本“洗白”
支付灰色费用:药企在药品销售中常需支付“回扣”“统方”等灰色营销费用,这些支出无法通过正常财务科目入账。虚开发票成了将这些非法支出“合法化”的通道——先以开票名义套出现金,再用于支付渠道维护成本。
行业通行做法:通过注册空壳的“医药科技”“管理咨询”公司(即CSO),以“市场推广服务”为名批量开票,已成为行业旧有的灰色链条。这类公司通常无实际经营团队,仅作为过票工具存在。
最终转嫁患者:虚开套现导致的隐性成本,最终会叠加到药品出厂价中,推高药品终端价格,加重患者和医保基金的负担。
三、规避监管与维持表面合规
应对“两票制”限制:“两票制”压缩了药品流通环节的加价空间,但药企的营销费用需求并未消失。虚开发票即在形式上绕开“两票”限制,通过服务费名义完成资金转移。
粉饰财务报表:虚增的推广费可快速消化账面利润,使企业财报表现更“平滑”,避免因利润过高引发税务或股东关注,甚至为IPO提供合规假象。
侥幸心理作祟: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开票方为真实注册公司、发票本身为真票且已完税,便可规避查处。但税务大数据系统(如金税三期)可通过“四流一致”(合同、资金、发票、服务流)比对精准识别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