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星工作室声明中提到的“不知情”是否能成为免责理由?
在“花10万请明星带货只卖出1单”的腊肉事件中,明星工作室以“不知情”为由声明免责,但这在法律和商业伦理上都站不住脚——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即便未直接参与招商,对合作方资质和宣传内容也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不能仅凭“不知情”就撇清所有责任。
一、法律责任:明星不能仅凭“不知情”免责
广告代言人审查义务:根据《广告法》,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商业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应当依据事实进行,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星在直播带货中收取了出场费,其“露脸”行为本身即构成对产品的背书,因此有义务对所推荐商品及合作方的资质进行基本核实。
“不知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便明星仅与直播公司签约、未直接对接商家,其“不知情”属于与直播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直接对抗受害商家。商家是基于明星的知名度和公信力才信任直播公司并支付高额坑位费,明星既然从中获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法律实践态度: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在带货出现欺诈情形时,明星若未尽审查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直播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明星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仍在司法讨论范围内。
二、事件边界:直播公司与明星的责任划分
主犯已定:本案三名主犯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十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他们利用空壳公司,以“保底百万销售额”为诱饵,骗取全国330家商家共2600余万元坑位费,实际销售额仅68万元。
明星方具体行为:黄圣依、杨子工作室声明称,二人仅受邀在直播间露面两小时,展示了100多个产品中的一部分,没有直接介绍腊肉产品。明星团队表示不认识涉事招商公司,也未作出任何保量承诺。
伦理与法律的差距:法律上明星可能不构成刑事共犯,但商业伦理上,明星的背书效应本身就是流量变现的核心。明星拿固定出场费走人,而商家承担全部风险,这种“只享流量红利、不担背书责任”的模式正是行业痛点所在。
三、风险提示:商家如何保护自己
签约前尽调不可省:查清合作公司的工商资质、过往案例、信用状况,警惕“空壳公司”和“挂名法人”等套路。本案中涉案公司用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发放月薪让其“应诉”做“挡箭牌”。
保量条款必须具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明星出镜时长、产品讲解时长、产品与明星同框的标准、未达标的退款方式等,而非仅写模糊的“保底百万销售额”。
避免盲目备货:不要因对方承诺“爆单”就大量备货,本案王女士备货170万元最终全部积压。建议采用“轻库存、分批寄样”的模式,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