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伪造结婚证做试管是否构成重婚罪?
随着“婚外试管案”持续发酵,一个核心法律争议浮出水面: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去医院做试管婴儿,这一行为是否已构成重婚罪?当前法律界对此存在明确观点分歧,而当事人朱女士的刑事自诉之路也面临现实阻碍。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与本案适配性
法律定义:根据《刑法》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伪造结婚证做试管的行为是否符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定罪的关键。
支持定罪的逻辑:多位律师及网友指出,丈夫和第三者拿着假结婚证去医院,在医护人员和公开场合以“夫妻”身份接受辅助生殖服务,这一行为本身已向外宣示其“夫妻关系”。有律师明确表示,此行为大概率已构成重婚罪。
反对定罪的现实:然而,朱女士在采访中证实,她向警方和法院就“重婚罪”报案及申请刑事自诉后,均被拒绝立案。这表明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仅凭“伪造证件+单次医疗行为”尚未被认定为持续稳定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定罪门槛较高。
二、法院与警方当前的司法态度
警方处理:针对伪造结婚证这一行为,上海徐汇警方已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重婚罪的认定则没有被采信。
法院方面:2026年7月30日,朱女士起诉丈夫、第三者及医院的人格权纠纷案已开庭,但未当庭宣判。法院并未主动将本案移送刑事侦查,也未对重婚罪作出初步认定。
刑事自诉困境:朱女士明确表示,她曾试图通过刑事自诉渠道追究丈夫和第三者的重婚罪刑事责任,但至今未能成功立案。这说明当事人在启动刑事程序时面临取证难、认定标准严的双重阻力。
三、法律界的争议与维权路径建议
认定难点:重婚罪成立通常需要证明双方“长期、稳定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共同居住、对外互称夫妻、有持续的经济混同等。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虽有医疗行为上的“夫妻”宣示,但外界无法证实二人是否有持续的同居事实,导致证据链难以闭环。
替代维权路径:即便重婚罪难以成立,朱女士仍有多条法律救济途径:可以伪造国家证件罪(已行政拘留)为基础,追究其治安违法责任;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要求在财产分割上向无过错方倾斜;还可以申请法院对胚胎进行行为保全,禁止移植,并追回丈夫为试管手术支付的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呼吁:此类案件暴露出辅助生殖领域的监管真空和重婚罪认定标准的滞后。多位法律人士呼吁,应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医疗等公开场合以夫妻名义实施特定行为”是否应纳入重婚罪的评价范畴,以堵住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