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女士离婚时能主张多分财产和损害赔偿吗?
一、法律依据:丈夫构成重大过错,朱女士有权索赔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律师付建指出,男方婚内出轨、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进行辅助生殖,属于典型的重大过错,朱女士完全有权主张此项赔偿。
主张多分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依据男方的重大过错,倾斜保护无过错方,酌情让过错方少分财产。这与过去的法律相比,更加强调了对无过错方的照顾。
丈夫的“零财产”主张无效:丈夫在离婚起诉状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离婚损害赔偿”等五项选项中全部勾选“无”,试图让朱女士净身出户。这种恶意隐瞒的行为恰恰是法院需要重点核查的对象。
二、事实基础:恶意转移财产与“分期支付”方案
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朱女士控诉丈夫长期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刻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她完全不清楚家庭真实资产。丈夫甚至私下联系中介办理香港高端人才计划,早已规划好退路。
侮辱性的“分期支付”方案:丈夫提出的离婚方案是“优先保障公司运转”,剩余财产才分给朱女士,且需要像“领工资”一样按月分期支付,企图利用朱女士患病的弱势地位施压。这种方案充分暴露了其恶意,也为朱女士主张财产倾斜分割提供了有力依据。
三、实操方向:如何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申请法院调查令:朱女士表示,她将向法院申请调查丈夫的财产状况,无论是丈夫转移的财产,还是他赠与第三者的财产,都会一并追回。法律赋予无过错方穿透性查账的权利。
追究伪造证件与重婚责任:涉事二人因伪造结婚证已被行政拘留5日。朱女士还尝试以重婚罪刑事自诉立案,虽然法院以“证据太单一”为由未予立案,但这依然是追究对方刑事压力的重要手段。
保护自身及女儿权益:女儿的抚养费虽因年满18岁而存在争议,但女儿刚高中毕业,尚未踏入社会,朱女士依然可以主张丈夫承担相应教育及生活开支。